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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设备1台,合同总价为46,904元,双方对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电梯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但被告累计支付合同款37,523.20元,尚欠合同款9,380.8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2价款9,380.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380.8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法理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产品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确认剩余款项为9,380.8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能请款及开票事宜,均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LPR的1.3倍。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