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进行追偿 绍兴律师郝小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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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3年6月8日11时49分,被告王某驾驶豫K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松江区与案外人万某驾驶的沪AXXXXX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沪AXXXXX4车辆发生维修费人民币27,408元。万某所驾驶沪AXXXXX4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主和被保险人均为万某,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被告未能赔付损失,被保险人向原告提出索赔。经原告定损确认,被保险人车辆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27,408元,扣除被告方车辆交强险赔款2,000元后,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25,408元。现向被告进行追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代偿款25,408元。

法理分析: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