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1年9月8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线上贷款系统申请的网捷贷为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原、被告在线签署《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借款额度61,400元,执行固定利率,以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50bp确定。被告于2021年9月8日提款61,400元。借款年利率4.35%,到期日为2022年9月7日。所有借款均发放至被告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4175的农行借记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向被告合同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邮寄催款函,未果,涉诉。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47,432.68元;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复利0.02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4年6月13日逾期利息为4,027.66元,自2024年6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47,432.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理分析:案涉《个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性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约向被告指定账户交付借款本金,两被告应及时还本付息。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主张借款罚息。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