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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23年7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达成合意,由原告刘某为被告周某承包的上海市松江区铺的装修施工工程提供劳务。2023年7月23日,原告刘某进场施工,于9月中旬施工完毕。后原告刘某多次催讨施工费用,被告周某以各种借口拖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周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原告刘某17,000元的人工费结清。但被告周某一直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书,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17,000元。
法理分析:原告与被告周某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针对劳务费结算而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1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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