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资本力 周永信
股东投资一家公司,一般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
有没有可能有其他目的呢?
也有,比如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获取身份、战略卡位、绑定上下游等。
但一般来说,获取投资收益是主要目的。
要获取投资收益,常规途径就两种,一是分红,二是卖股(其他皆非常规,且多灰色)。
绝大多数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通过卖股获取投资收益,并不容易。
所以,股东获取投资收益,更多的是考分红。
有些情况下,股东为了获取稳定的分红,只投资,不参与经营,并与公司或大股东约定固定分红。
这种约定有效吗?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我们只能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裁判规律。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关注以下要点,并分别处理:
1.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有些投资,看起来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民间借贷。
股权投资,有一本质特征,即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包括亏损的风险,和投资款折损甚至完全灭失的风险)。
如果固定分红的约定,脱离了这一本质特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民间借贷”。
具体认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各项因素。
2. 与股东约定还是与公司约定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但应注意,支付分红的股东,不能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可能会触发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涉及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有效,要区分情况:
A. 利润足以支付分红
公司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分红时,获取固定分红的股东,相当于拥有优先权。
即,它先拿走部分分红,剩余分红再在其他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这一优先权,有其合理性,因为它是以让渡决策权为代价的。
这种情况下,固定分红的约定,不损害公司和其他人利益,一般被认定为有效。
B. 利润不足以支付分红,或根本没利润
当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分红时,或根本没有利润时,向部分股东支付固定分红,会缩减公司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下,分红的行为,会成为一种变相的抽逃出资。固定分红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小结
固定分红的约定,会被认定为有效还是无效,是有一定逻辑和脉络的。
但相对于有效和无效,更重要的是有效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这个需要体系化的思考,不能简单以有效或无效,来断定有利或不利。
这是股东要特别予以注意的。
本文作者:周永信,9C资本力创始人、股权律师,著有《左手企业经营 右手资本运作》一书。
【按】
9C资本力,股东参谋,为投资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提供(资本+法律)复合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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