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判决四川省体育馆赔偿CBA四川金强男篮俱乐部5500万元。

法院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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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如下:

当事人:四川驰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雅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四川驰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雅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107民初15590号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体育馆,第三人四川驰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雅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体育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5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89元,由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056元,被告四川省体育馆负担319433元;已经产生的公告费640元,以及后续裁判文书如需公告可能产生的公告费,均由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评估费135565元,由原告四川金强蓝鲸篮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00元,由被告四川省体育馆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