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示!张家口交警曝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现将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6月7日22时许,劣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工业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威尼斯酒店路段转弯时,致同向行驶的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闫某摔倒,造成闫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劣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闫某无责任。

案例二

6月6日21时许,忻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北大街与揽胜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忻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6月4日15时许,韩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朝阳大街与富强路路口与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及程某车辆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此事故当事人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负次要责任。

张家口公安交警提醒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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