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当前

微信、抖音等成为公众日常

沟通联系和参与社会活动

的重要工具

许多人喜欢在这些

自媒体平台上

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

但言论自由绝不是为所欲为

如果发布了损害

他人利益的内容

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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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一个客户咨询说,有个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自己的不实言论,有怀疑对象但是联系对方不承认,对方在公众平台造谣自己的工作经历造假,身边的同事都看到了,气的晚上睡不着,报警没人管说让起诉解决。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

因变更某快递经营股权登记

发生纠纷

被告赵某某在一

自媒体公众号上

发布文章

实名举报张某某及王某某

涉嫌诈骗、私刻公章、非法经营

并在某自媒体微博发表了《实名举报张某某

职务侵占、刻假印章、诈骗恐吓》头条文章

并将其转发至多个微信群

文章中“关于某快递服务

有限公司私刻公章的说明”、

“2017 年 8 月 30 日张某某给被告王某某

转账 4000 元的记录”

“撕毁的网点经营合同书”

系被告王某某向赵某某提供

原告张某某遂将被告赵某某、王某某

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后

被告赵某某删除了微信公众号和个人微博中的

上述文章

法院作出生效法律判决之后

被告赵某某再次在自媒体微博账号

发布标题为“实名举报公职人员张某某

涉嫌职务侵占、私刻公章、

诈骗恐吓”的文章

并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

口述“实名举报:

焦作市修武县张某某

涉嫌合同诈骗、私刻公章、非法经营、侵占、威胁恐吓等”

原告张某某发现上述内容后

引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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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本案中

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双方采取诉讼途径进行过处理

如果被告赵某某仍然存在异议

应当寻求诉讼等合法途径救济

或者通过国家正规举报网站

反映情况

被告赵某某起初

在多次向有关部门

反映情况无果后

在网上公众平台发布文章

在张某某以此起诉至本院后

被告赵某某删除了上述内容

且相关部门已经对此

进行了介入处理

但在相关部门对此

无认定的情况下

被告赵某某再次通过

微博、抖音

等非正规举报平台

发布“修武县张某某

涉嫌职务侵占、私刻公章、诈骗恐吓”

“修武县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私刻公章、非法经营、侵占、

威胁恐吓等”的内容

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赵某某

立即停止并删除相关内容

在微博账号、抖音账号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于法有据

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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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立即删除在微博和抖音平台上发布的

涉及原告张某某的文章和视频内容

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在微博和抖音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

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5000 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处理?

委托专业律师,提供针对事件的律师函,

配合证据材料、身份证明,

安排提交腾讯法务部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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