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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新化县三叶草儿童启智中心的一起案件令人惋惜。该儿童中心是一所专门教育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在看似平常的一天,园内一个七岁女孩竟然在幼教老师面前被面包噎住不幸去世。

事件的发生过程通过监控得以还原,视频发布者质疑是老师失职疏忽才导致小女孩的死亡。从监控中可以看到,七个孩子围着一名幼教老师,每个孩子手中都有面包。孩子吃完面包已经有点卡住不舒服了,开始用手试图抠出来,老师这时丝毫没有察觉,后来孩子的动作幅度变大,脸憋红了,抱住老师瘫倒在地试图求救,但老师还是没有注意到,手中拿着手机离开了,让孩子自己去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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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网友质疑,如果吃东西时给孩子发一瓶水,怎么会噎住,连大人都会觉得噎。近三分钟后,另外一名老师突然慌张,疑似是发现出事了。孩子送医时心跳停止,瞳孔已经散大。

视频评论区的一张图片疑似是女孩家长发给老师的聊天记录,记录中详细表述了女孩的吞咽障碍问题,以及详细介绍了女孩的其他生理缺陷与看护时的需注意事项。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熙宝是吞咽障碍的孩子,不能吃硬或大颗粒需要咀嚼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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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该中心的唐园长却向媒体称家长从未向中心说明这个孩子有吞咽困难。并且唐园长称,这个孩子在家有多次被噎住送医抢救的经历,且面包每天都有的。唐园长还称,事发后中心积极处理此事,但家属要求上百万的赔偿,令他无法接受。

那么七岁女孩的去世,幼儿园一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七岁女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他们的保护必须强调最高的注意义务,并且如果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来举证明显过于困难,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进而免责,符合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幼儿园应该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尤其是在得知女孩有进食障碍的情况下为何依然不加以注意,即使女孩自身对于结果发生存在原因力,幼儿园一方也不能坐视不理,案涉教师也不能一边玩着手机一边看管身体存在缺陷的孩子。

幼儿园一方如果达不到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就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