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食堂员工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被通报盗窃,谁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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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食堂员工

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

公司认为其盗窃并公开通告

员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

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此事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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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员工将吃不完的馒头带回家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公司通过调取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的公共视频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公共视频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食堂工作,此行为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

对此,张某辩称,因自己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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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所在公司在公告栏张贴通告。(图片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院裁决:公司侵犯员工名誉权

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公司提供的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的是吃剩下的馒头或需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公共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公司被判侵权并不冤

二审

今年6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从事食堂工作,是否属于监守自盗?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景峰认为,公司发放的馒头属于补贴性质,也可以理解为赠予,转移后,所有权发生改变,即张某及其他同事享有每天馒头的所有权。其他同事把剩余的馒头交给张某又产生出另外一个赠予关系,张某享有所得馒头的所有权,自己拿回自己有所有权的馒头,不构成盗窃。法院认定公司侵犯张某名誉权并无不当。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表示,对公司来说,这个判决并不冤枉。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裁判原则,作为公司,如果要证明员工存在侵占和盗窃公司馒头的行为,其自身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就擅自在公司告示栏张贴员工存在侵占和盗窃行为,显然是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依法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判决公司败诉。

公司该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对此,张春雨表示,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业规范为蓝本,制定内容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有些条款虽然写在公司制度里面,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张春雨表示,公司在制定规章时,公司制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公司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要与工会讨论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公司制定的制度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员工的同意,可以通过召开培训会或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签署。如果公司无法让员工签字或证明员工同意,也不能成为管理和制约员工的制度。此外,公司若拟对违规违法的员工进行通报或诉讼,还要注重证据的收集,“无证据无诉讼”就认定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举证,其责任在公司,如果公司无法收集员工违规的证据,盲目发布通报或诉讼,自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规定也要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管理员工,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规则,将丑话说在前面。几个馒头公司当作大事并无不妥,但是声誉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作出相应评价应该基于事实和司法机关的判定。

其一,要看馒头的来源。从情理上说,公司发放的馒头员工有处置权,既可以带回家,也可以给其他同事。如果公司规定发放的馒头只能在公司吃,不吃还是属于公司的财物,张某也知情,那张某显然错了。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张某拿馒头回家并无不当之处。公司只是依据监控里有张某提馒头回家的细节,来认定张某偷盗,显然缺乏证据。

其二,认定某人有偷盗行为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公司没有权力来定性一个人是否违法。如果公司发现张某涉嫌偷盗,应该马上保存证据然后报警,让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并给出结论。

其三,进一步讲,哪怕司法机关认定张某有偷盗行为,除了司法部门,公司也无权通告示众。有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称,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是赔偿损失或罚款拘留等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其名誉权在内的其他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

当然,一些网友认为公司很“冤”,食堂员工从食堂拿东西回家是一种“瓜田李下”的行为,应该尽力避嫌,他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其实,回到事情最初,会发现这是一件沟通就能解决的事。如果张某在拿馒头回家前,跟领导说一声馒头的来源,询问一下是否可以,事情就不会闹这么大。

如果公司在张贴通告前,找张某了解情况,然后让张某提供证据,也不难得出结论。真的是误解,是容易消除的。如果双方沟通依然无法解决分歧,同样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但未必符合法律法规。这就提醒,不管是个人或公司维权,都要保存好相应证据,采取报警、诉讼等合法方式,不可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而在另一判例里,员工因私拿公司5个桃子、3盒酸奶,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

王小花(化名)于2015年6月入职某酒店,从事餐饮部厨房管事员职务,在职期间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送达了规章制度,其中,第68页第1项规定“盗窃或企图盗窃酒店或员工个人财物”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第3项规定,“无部门经理签发的许可,擅自将酒店的财物如餐具、食品、饮料、水果等带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王小花签收了该规章制度。

2018年7月27日中午,王小花拿走酸奶桃子放至更衣柜。随后,在下班时把它们放进包里带走,被查出。

2018年8月3日,公司解除与王小花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她私自将公司物品(酸奶3盒、桃子5个)带出公司,属于严重违纪。王小花辩称自己身体不适,在厨房高温下工作没有胃口,只是拿了客人剩下未用的酸奶桃子作为午餐。

2018年8月6日,王小花申请劳动仲裁,表示入职时签订的规章制度系被迫签订,属于格式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未经民主评议;且她的违纪情节远未达到严重程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054元。仲裁委驳回她的仲裁请求。

王小花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劳动者不仅触犯公司管理制度

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

首先,经查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议定且经公示。王小花亦对上述指南签字确认,故该指南应成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其次,王小花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她的主张也并不能成为其可以私拿公司物品的合法理由。她拿取公司物品的价值虽有限,但其行为的性质不仅触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触犯了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

如果私拿价值小的物品的行为被宽容,而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处罚,那么对公司而言,可能引发其他员工争相私拿物品,对于王小花而言,若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则易至恶积而不可掩。公司的解除行为不仅是在公司内部严明纪律、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必须,也是对原告行为的警示和良性引导。王小花也应通过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过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为戒。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王小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在职场中

一些看似小小的“顺手牵羊”行为

其实属于严重违纪

甚至会被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的案列不在少数

员工偷拿迎宾报纸被开除

2019年8月,上海某酒店大堂行李员张某将迎宾的4份解放日报藏于衣内带离酒店。事后,酒店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后张某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结果。

员工私拿食堂鸡蛋被辞退

2015年8月,张某在夜班时私拿食堂鸡蛋,在煮时被发现。公司通知工会后,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诉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张某私拿鸡蛋并蒸煮的行为确属不当,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员工携带公司糖果被开除

2015年1月,朱某随身携带糖果下班被门卫发现,公司以其偷窃公司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不服,认为偷窃物品价值较小,不构成严重违纪,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所带之物金额大小,她的行为均属于偷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员工偷拿2个苹果被开除

2012年10月,上海某酒店2名员工因饥饿,到厨房偷拿2个苹果。单位发现后,经工会同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2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请仲裁,最后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公司解聘有理,驳回员工诉请。

(综合来源:申工社、央广网、澎湃新闻、现代快报、极目新闻)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