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女士描述,她是第一次来内蒙古呼和浩特,当天晚上是23点了才放下手机睡觉的,但因为人生地不熟,又是一个人住酒店,她有些害怕,睡觉的时候就没有关卫生间的灯。

不料,她睡熟以后,模模糊糊的听到有人敲门,她以为是边上的声音也没有管,就又埋头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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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睡一会,她模模糊糊的看到了卫生间的光照着,门那里站了一个人,她被吓得大声尖叫,大声的质问你是谁,怎么会在我的房间里。

之后,摸着床头柜把灯全部打开了,看到站着的是一个身着保安服的男子,在王女士的大声质问下,男子才说他是酒店保安,是来给王女士送酒店送的水果的,敲门没有人回应,他就刷卡把门打开,打算把水果放下就走。

王女士对他说的话,表示怀疑,她看了手机了,都半夜23点40了,谁还来送水果,还是保安来送,还有简单的送水果为什么会有她的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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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女士一个人面对男子还是害怕,所以并没有提出什么质疑,只是让男子赶快出去。

男子出去了以后,张女士忙用背抵着门,然后给酒店打电话,酒店也证明了男子的身份是酒店保安和他的说辞,说是因为其他人下班了,人手不够才让保安来送的,简单的给王女士道了个歉,但对王女士质问为什么保安会有房卡,其只是表示自己不知情。

当晚王女士吓得一夜不敢睡,开着灯和家里人通着电话一直坐着,也不敢报警,怕事后遭到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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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以后,王女士就退房离开了酒店,去找到在这边的同事,并在订酒店的平台上给酒店进行差评,和在平台上进行索赔。

王女士就自己被吓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家人来呼和浩特接她的过路费、油费,以及她的机票退票费等要求酒店赔偿其2万元,并希望酒店和保安能公开道歉,开除涉事保安。

但酒店的工作人员联系到王女士,说她当时不报警,不采取任何措施,现在来要求赔偿是在敲诈酒店。

双方就此事开展了争论,最后王女士的同事将此事曝光在了网上,酒店才进行了道歉,但对于保安希望王女士可以放过他,说他一人工作要养活全家,2万元的赔偿也没有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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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经曝光,就引发了热议,关注的人特别多,最后还登上了热搜,网上也纷纷呼吁抵制这家酒店,特别是女性同胞。

一、本案中王女士的行为是敲诈吗?

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本案中的王女士是针对酒店对其造成的伤害,要求酒店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王女士主观上是索要赔偿,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女士也只是在相应平台对其在酒店的遭遇提出申诉,并没有以威胁和要挟的行为来向酒店索要大额不合理的赔偿,所以王女士主客观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其并没有敲诈,所以并不是说要钱就是在敲诈,需要需要具体分析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才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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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王女士的2万元索赔可以成功受到法律支持吗?

根据规定,本案中王女士因为保安私自进入房间的行为受到惊吓,导致其不敢自己入睡,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并且是由于酒店的过错造成的,酒店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向酒店成功索要2万元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部分的费用,因为其是由于酒店过错导致的。

但对于其要求赔偿家人来呼和浩特接她的过路费、油费,以及她的机票退票费等部分的赔偿,是其家人因为紧张她要来接她,并不是说她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回家,需要家人来接,她受到侵害的是精神,就算家人不来接她也可以回家。

所以法律对于这部分的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其可能要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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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本案中保安私自刷卡进入房间的行为保安和酒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本案中保安私自刷卡进入王女士房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保安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虽然保安辩解其是给王女士送水果才进入她的房间,但是就算是在酒店要求下帮忙送水果,保安也需要取得客人的同意才能进入客人房间,所以保安私自刷卡进入王女士房间的行为是违法的,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而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擅自把房卡给除了房间入住者以外的人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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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应规定,酒店有义务保管好已经入住客人房间的房卡,不能随便告知其他人入住客人信息和把客人房卡交给其他人,所以酒店应该按照王女士遭受的损害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王女士可以在案件发生时选择报警,依据酒店的监控指控保安和酒店的侵权行为,让其进行道歉和赔偿,从而合法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知道,酒店一定要加强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每个顾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