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养“妻”终未果,竟为他人做嫁衣,这究竟是为何?

在湖南务工的朱某某兴致冲冲的赶回东北老家,想着跟相恋三年的女友即将走进结婚的殿堂,他就兴奋的夜不能寐。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他的女友邓某某跟其现任丈夫住在装满他买的家电的房子里。

这样的局面,让朱某某一时难以接受。

时间回到2019年,时年36岁的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离异的邓某某,经过短暂相处,朱某某就被其温柔体贴打动,在不介意其带着一孩子的情况下,奔着结婚的目的跟其确立了恋爱关系。

其后朱某某为了能有更好的生活,便到湖南务工,但朱某某对邓某某的关怀从未减少,然而有盼头的生活因最近一次转账引起了转折。

朱某某对邓某某特别信任,每次邓某某要多少钱朱某某都是直接转账且从不过问干嘛用。后来的某一天,朱某某突然接到邓某某电话要求其转账10万元,朱某某想着这作为结婚的彩礼先给转了5万,余下的他告知邓某某等领了结婚证再转。

谁知邓某某却埋怨其“小气”;朱某某心想,跟其恋爱三年花了10万多,怎么还能说小气。二人因此陷入冷战,但朱某某觉得他和邓某某之间只是闹了别扭,等过一段时间邓某某冷静下来了他再找其好好商量结婚事宜。

谁曾想两个多月过去,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最终朱某某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走上了司法途径。

上述事件的发生,多少有点令人嘘唏,但是世间万象,缘来缘去,一切终会被时间抚平。然而,朱某某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呢?

一、朱某某给邓某某的转账、给邓某某购买衣服的钱款等是否可以全额要回?

我们可以仔细分析一下。自2019年起至朱某某发现女友嫁给别人时止,朱某某与女友的关系只是恋爱关系,这个关系只受世俗道德约束,不受法律约束,不会引起民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朱某某与邓某某均为成年人,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给邓某某转账、购买衣服等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赠与行为。

那么朱某某是否可以要回他的所有的“赠与”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完成之后赠送出去的东西(款项或者实物)不可以再要回来。

什么是“赠与完成”呢?即送出去的东西,如果是欠款的话,已转移占有至接受赠与的人;如果是实物,已将该实物交付给了接受赠与的人。接受赠与的人收领了款项或实物之后,可以不再退回。

结合本案,朱某某对邓某某的所有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货币转账已转移占有至邓某某,日常的赠送礼物等已完成交付,换言之,朱某某在恋爱期间对邓某某的所有付出,已经是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邓某某可以不予退回。

二、那么,朱某某只能这样忍气吞声,一丁点儿财物都没法追回吗?

大家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朱某某很冤,辛苦打工三年养的“未婚妻”,最终却是为他人做了嫁衣裳。但是,朱某某的损失,按照我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可以由邓某某予以补偿。

此原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不做违法之事,还要使所行之事不违背道德,拥有一颗善良之心。

邓某某在与朱某某恋爱期间,接受邓某某给予财物的同时,未能尽到道德方面对于恋爱关系大众俗成的约束,其隐瞒部分事实,即在未告知朱某某的情况下跟别人结婚。

且在双方处于冷战期间仍接受朱某某对其发出的含有特殊意义的红包(例如“520”、“1314”等),对朱某某造成一定的困扰,朱某某可以要求邓某某给予一定补偿。

最终,朱某某和邓某某在法院的调解下,由邓某某向朱某某补偿一万二千元。

虽然朱某某得到了部分财产补偿,但是此事对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落下帷幕,在此只能祝愿其早日走出阴霾,早日遇到那个能与其携手一生的良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