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我市多起火灾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有效落实《无锡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锡政规〔2024〕4号),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证件超期等问题,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锡山区3起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3月14日,东港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无锡世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焊接车间内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正在进行电焊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东港镇人民政府对无锡世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18日,东港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无锡科立度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焊接区域内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正在从事电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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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东港镇人民政府对无锡科立度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24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壹与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进行电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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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市壹与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保证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对无证上岗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