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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虚假病例,进行虚假陈述,受伤时间造假为由要求人社局工伤科撤销工伤认定时,这种案子该怎么办呢?

我们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当天去医院检查时并没有发现身体受伤很严重,只是身体感觉不适,一个多月没去工作,等再次去医院检查时诊断出他的膝盖伤势非常严重。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要求劳动者将受伤的时间说成是第二次到医院就诊的时间,也就是到医院住院动手术的时间。这样做的目的是在申报工伤时符合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申报的法定期限,以此通过社保报销医疗费。

但是,后来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赔偿时单位就反悔了。用人单位随即向人社局提交申请,说申请工伤认定时采用了虚假材料,虚构了事实,伪造了受伤时间,要求撤销认定。最终工伤科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就把工伤认定撤销了。

我们作为劳动者的律师,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工伤科作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判决,人社局应当撤销他们之前做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这起案件一波三折,但最终结果没有令我们失望,我们成功地帮当事人拿到了全部的工伤赔偿待遇。

这是一起非常经典的工伤认定案例,有这方面问题的可以与我们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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