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驾驶冀A牌照大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国道348线南沱镇秀山村路段一弯道时,由于自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货箱刮倒道路右侧行人盛某,造成盛某受轻微伤。

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清溪公巡大队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本次事故由驾驶员杨某负全部责任,行人盛某无责任。

交巡警提醒:驾驶车辆行经弯道时一定要减速缓行,仔细观察行人和路况,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

供稿单位: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