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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4日10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湘AT*E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湘潭县湘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易俗河镇青光村新塘组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绿化带,将正坐在绿化带边的王某某撞倒,随即又与王某某停在匝道出处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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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事发前,陈某某因身体不适出现了咳嗽的症状。然而,他并未因此停车休息或寻求帮助,而是选择了继续驾驶,酿成了这起悲剧。陈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剥夺了王某某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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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这些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这起事故中,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这起悲剧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必须高度重视驾驶安全问题,对于身体不适的情况,我们千万不应掉以轻心,应及时停车休息或寻求医疗帮助,以免发生意外。( 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