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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C***6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梁平区迎宾路段由迎宾路往渝美滋食品公司方向行驶,当日15时05分许,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渝美滋食品公司门口处,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转弯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因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交巡警提醒:通过这起交通事故,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至关重要。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穿行闹市要小心,转弯车辆让直行!

供稿单位:梁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