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起,全国陆陆续续有地区向大学生推广有偿捐精,价格根据大学生的学历和身体素质5000—10000元不等。

这样充满诱惑的捐赠,引得许多大学生前往医院捐精,对于身体正常的青壮年男性来说,每周2-3次的排精对身体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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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讲究一个适度原则,一旦过了度,那么就会产生不好的后果,比如2011年,一位武汉的医学博士11天捐精5次,频繁地捐精,让他猝死在医院中。

这样的惨剧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其家人都是难以承受的,这位医学博士的父亲,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00万,后来的结果怎么样呢?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了解这个事件的始末。

一跃成龙

为了保护逝者的隐私,以下代称这位医学博士为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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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家中还有一个兄弟,父亲不希望两个孩子像自己一样贫苦一生,于是在郑某小时候,父亲就教育他和哥哥要好好读书,将来有大出息了,生活就能变好了。

郑某很是听话,每次考试都能拿到第一名的好成绩,郑某的父亲为了孩子能够安心念书,为了能供上孩子念大学,每天早早地下地干活,只求金秋时节能有个好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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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过得很清贫,很辛苦,但是每当郑某的父亲看到郑某拿着奖状回来时,心中很是欣慰,日子也算是有了盼头。

郑某一路以优异的成绩念上大学,但是贫苦的家里负担不起两个大学生,即将毕业的哥哥为了让郑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选择提前辍学,为弟弟攒学费,郑某知道只有好好学习,才对得起父母的缩衣减食,含辛茹苦,才对得起哥哥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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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学期间,郑某的成绩十分优异,每年他都有奖学金,他都会将大部分寄给家中父老,剩下一小部分作为自己的生活费,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他常常吃素,不见荤腥,一米七五的男孩子,体重居然110斤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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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后,他在武汉的一家医院当个小小的医生,郑某不甘心于当一个小医生,又在武汉攻读医学外科硕士,读研期间他认识了一位和自己志同道合的女孩。2004年,两人在亲友的祝福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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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后,他又选择了继续深造,到了2010年的他已经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学三学并读的博士。

读博的他已经凭借着自己出色的能力成为武汉一家医院的心脑外科的主治医师,可以说此时的郑某已经完完全全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郑某可以说爱情事业双丰收,家人也都沾郑某的光,然而不幸发生了。

精尽而亡

还是在2010年,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在郑某所在的学校拉起了横幅,号召“高智商优质基因”学子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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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精子库因为是在试点运营,精子库中的精子十分匮乏,学校为了支持精子库的工作,一直在鼓励学生捐精。然而这个试点精子库之前没人试过,很多人对于捐精处于未知的状态,大部分学生不敢冒险,因此响应学校号召的“高优”学子少之又少。

郑某即使身在医院,但他同时也是学校的在读博士生,学校将目光放在了郑某身上,郑某作为研究生主席,多重身份在身的郑某在学校的劝说下,成为捐精者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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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愿意捐精其实也有自己的考量,他与妻子结婚七年有余,膝下无一儿半女,郑某的父亲很是操心,郑某也知道优质的精子对那些不孕不育的家庭多么的重要,所以他愿意捐精。

2010年12月,确认捐精的相关注意事项,与个人保障后,郑某与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

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后,郑某又在医院的检查下,成功通过健康检查,可以正式开始进行捐精。郑某很是开心,为的是他能为中国医学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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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捐精机构时常能看到郑某的身影,11天的时间,郑某捐精五次,如此频繁的捐精势必会出问题,果然,郑某第五次捐精的时候出现了意外。

这天,郑某拿上盛放精液的小盒子,进入到取精室,在门外等候的小护士感叹着郑某精力旺盛,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郑某出来,护士和路过的护士还在开玩笑说,是不是郑博士的捐精次数太多了,导致花费的时间这么长,该不会没有精子了吧。

时间一点一滴流逝,护士在取精室外等了接近一个多小时,她的心情逐渐变得紧张起来,该不会郑博士出了什么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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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试探性地敲敲取精室的门,并且叫了郑某的名字,可是门内迟迟没有人回应他,这让她愈发觉得事情严重起来,便主动打开取精室的房门,她看到的是已经躺倒在地的郑某,还有洒落一地的精液。

护士连忙跑出门外,叫来就近的同事,他们试着唤醒郑某,在察觉郑某可能不是简单的晕厥之后,连忙一起将郑某抬上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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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通知了其家属,等到郑某的父亲和妻子赶来时,收到的只有一张猝死的死亡证明,和一具冰冷的尸体。

郑父的诉讼

翌日,校方找到了郑父,校方认为郑某是自愿捐精,且已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而且郑某是在捐精室猝死,校方认为此事与他们无关,但是考虑到郑某是自己学校的博士生,同时也是为了医学做出奉献,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校方愿意同捐精机构共同赔偿郑父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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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校方还免除了郑某妻子的一切学杂费,承诺帮忙解决郑某妻子毕业后的工作问题。

一个正处于壮年的医学博士猝然长逝,他的死亡对社会和学校来说是巨大的损失,同时,他的离去也是对他们这个小小的家庭的巨大震撼,是父亲和妻子无法面对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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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父亲不满意校方的解决方案,他们认为自己孩子的离去与校方和捐精机构都脱不了干系,于是一纸状书,将校方和捐精机构告上了法庭

郑某的父亲怀疑是捐精机构对自己的儿子有什么样的伤害,提出要将郑某的尸体带回老家进行尸检。这样不合理的要求自然被法院拒绝,郑某的妻子不忍郑某死后再遭受痛苦,就代表出面,同意将郑某的尸身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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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法院开庭审理郑某猝死案,法院上主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这是捐精试点项目以来第一次出现捐精者死亡的案例,最终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取精的过程属于个人行为,捐精机构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人类精子库达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符合安全运行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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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郑某已经年满十八岁,是个拥有独立意识的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而且《捐精知情同意书》是他自愿签订。捐精虽然是学校和相关医院的号召,但是捐精不在学校管理范畴之内,校方不存在过错。

所以三方都有责任,最后判决捐精机构向郑某父亲赔偿19余万元。

郑某的父亲认为自己的儿子费尽千辛万苦成长为一位博士生,最后的赔偿仅有19万元,这是远远不够的,一审的法院判决书下放后,郑某的父亲随即向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捐精机构赔偿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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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郑某的尸体早已火化,法院无法对郑某进行尸检,郑某父亲的说辞也得不到验证,单凭郑某父亲的一面之词,无法对捐精机构进行判决。

于是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货了郑某父亲的申诉,郑某的父亲觉得心都冷了。

谁来担责?

此后,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没有再收到郑某父亲的诉讼请求,这件事也就平息了下去。

纵观整件事情的经过,到底谁该承担主要责任呢?

从死者郑某的角度来说,作为医学博士,捐精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危害他是一清二楚的,但是世事无常,多位当事人本身,他肯定不会预料到自己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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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在捐精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出什么过激举动,他的猝死可能与自己早年刻苦求学有关,经常食不果腹的他其实身体早已经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再者当上外科医生后,每天忙碌的工作,让他的身体早早地敲响了警钟。

或许是连续十一天五次的高强度捐精,让他的身体提早宕机,致使不幸的发生。

从捐精机构的角度看,捐精是自愿的行为,捐精机构并没有采取强硬措施,要求学生必须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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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确定捐精之前,捐精机构会出示相关的承诺书,学生看了承诺书,同意签字之后,还要对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通过之后,捐精机构才会让学生捐精。

而且在学生捐精的全过程,捐精机构并不会有相关工作人员控制学生,学生自己进行操控,同时在捐精室不会设置监控,为的就是保护学生的隐私。捐精的全程可以说只有学生一个人,学生的安全并不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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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猝死后,捐精机构的工作人员立刻将其送往救治,方方面面,捐精机构都已经做到了最好,在后来的法院调查取证中,捐精机构并没发现任何问题,郑某的死亡,对捐精机构来说,确实是挺无辜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存在过错的话,那么责任将由双方共同承担。也就是说,郑某和捐精机构都没错,但是出错要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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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郑某在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时看到了“捐精者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条款。

当时郑某的家里处于急需用钱的状态,所以他才会为了捐精补偿款疯狂地捐精,为了金钱而不顾自己的身体,不顾家人的后果,最终导致过度捐精引发的猝死,实在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