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车琐事引发争执,黑龙江省绥化市两男子酒后持刀和砖闯进邻居家车库却都在车库内受伤,其中持刀男子受伤两天后死亡。车库主人自称正当防卫,却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车库主人不服判决现已提出上诉。
挪车琐事引发人命案
“那个女的就往进冲,我就把她往出拉,我拉不住,她就往我儿子身上冲,她家男人喊:‘我今天非要砍死你’就拿刀往进冲,我赶紧拦着说咱这点事不至于不至于,他们就哐哐砸我头,给我打了好几个大包,把我打倒了。”回忆起当时场景时,68岁的张淑云絮絮叨叨地重复这句话,每向她提问什么,她总要重复回答好几遍,她的女儿苏彦飞说:“这件事后我妈都有点痴呆了。”
其实最让张淑云深受打击的并不是她被打,而是她儿子苏彦涛因这件事被判了死刑。
事情要从2023年8月12日说起,那天下午经营百货店批发的苏彦涛(案发时38岁)与母亲张淑云等人像往常一样,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某小区用来存货的车库搬运货物,装卸货的货车停在车库门口。当天16:50左右,邻居刘玉霞与儿子王宏亮、丈夫王连军(案发时45岁)、叔叔王秀林(案发时59岁)等家人在家聚餐饮酒后,刘玉霞下楼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被苏彦涛家货车挡住,在刘玉霞的要求下,货车司机刘晓利把车往前开了一些。因刘玉霞说没拿车钥匙要等儿子上楼取,苏彦涛又让司机刘晓利把车开回原处继续搬货,刘玉霞对此不满,与苏彦涛争吵起来。
后来没想到因挪车这样的小事,竟引发了一起命案。
酒后男子持刀冲车库被“反杀”
车库外一超市监控视频显示,刘晓利8月12日16:52将货车往前挪了几米,16:53刘玉霞儿子王宏亮抽着烟进了单元门,刘晓利又将车开回原处,紧接着刘玉霞与苏彦涛发生争吵,刘玉霞叔叔王秀林见二人争吵也加入进来,吵了几句苏彦涛回了车库。王秀林想追过去却被赶出来的王宏亮阻拦着,刘玉霞也想追过去,苏彦涛母亲张淑云一直用身体阻挡,苏彦涛见状又从车库中出来,刘玉霞见苏彦涛出来就推搡着到了苏彦涛身前,又推着苏彦涛进了车库。
16:57王连军从楼里出来加入其中,王宏亮拦不住王秀林与王连军两人,王秀林在地上捡起一块砖、王连军从车上拿出一把刀,二人先后冲进车库。
几秒后王宏亮将拿刀的王连军从车库门口拉出,王连军马上又再次持刀闯进车库,不到10秒又被拉出,于是王连军手拿刀具回到车旁。监控显示,几秒后王连军第3次冲进车库,他手持不明物,运输工人孙朝军在车库门口拉了一下王连军的手,王连军顺势将手上物品倒手,倒手后疑似揣在身上,进门时王连军两手都是空的。
一分钟多后王秀林捂着流血的胳膊出了车库,王连军头部流着血走了出来开始拨打电话,刘玉霞把车库门关上并在门外想用绳子把门绑住,苏彦涛推门出来把门口的王秀林踹了一脚、打了两拳,此时苏彦涛手握剪刀。
不久刘玉霞带着王秀林离开,王宏亮拨打120与110后与王连军在门口等待,苏彦涛回到车库等警方过来。
8月12日当天,警方在案发现场将苏彦涛带走。
8月15日00:03,王连军在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连军符合生前被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刺击右颞部,致颅骨粉碎骨折、硬脑膜破裂、广泛硬膜下血肿、脑组织破裂死亡;被害人王秀林人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车库主故意杀人判死缓
案件经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由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监控只能看到车库外面,车库内无监控,公安、检察院、法院综合调查外部监控视频与证人证言后一致认为:案发时,王连军手持尖刀在车库门前被王宏亮阻止,后徒手进入车库。在车库内,王秀林向苏彦涛扔砖,苏彦涛用剪刀扎刺王秀林左上臂、又扎刺王连军右颞部,导致王连军死亡、王秀林轻伤二级。
2024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彦涛不能冷静处理日常生活纠纷,不顾阻拦持剪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苏彦涛一审律师为苏彦涛做无罪辩护:他认为苏彦涛没有用剪刀扎刺王连军,且苏彦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不认可苏彦涛没扎刺王连军的说法,关于律师提出的苏彦涛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双方相互厮打、苏彦涛不是单纯的制止不法侵害;王连军进车库时没拿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有现实性;苏彦涛冲出车库后继续用拳脚殴打王秀林,主观恶性较深。故苏彦涛不是正当防卫。
关于苏彦涛是否自首,法院认为:案发后苏彦涛虽留在现场,但没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苏彦涛后他只承认用剪刀扎刺王秀林,否认扎刺王连军,苏彦涛称是王连军持砍刀进入车库对他进行捅刺,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苏彦涛供述:“那个黑衣服男的(指王连军)拿着30公分长的单刃砍刀冲进库房喊‘我砍死你’,白衣服男的(指王秀林)则向我扔砖,因我妈站在我和他们中间,我怕伤到我妈就抬手挡了一下,一下被黑衣服男的刀扎到掌心疼的向后坐倒,随手拿起库房的一样东西就往他头上砸去,他头上就流血了,我又起身顺手拿起剪刀扎伤了白衣服男的左臂。白衣服男的用库房内物品砸我时我妈拦着,他上去就打了我妈两拳,把我妈打倒在地,我扶起我妈,我很生气就推开被堵的门出去把他踹了一脚,打了两拳。”但法院并未采信这些话。
被告家属坚称死者生前多次持刀闯入
看到判决的苏彦涛家人们十分不解:“明明是对方手拿刀具冲进我家库房,怎么能是苏彦涛故意杀人呢,他没有杀人意图啊。”
2024年6月21日,笔者见到苏彦涛姐姐苏彦飞与母亲张淑云,被问到事发经过时,张淑云有些语无伦次,她总是会将某个句子重复说几遍,却不能连贯地讲述案发经过,时而又哭着说不出话。苏彦飞说母亲受到刺激,现在似乎精神有点问题。张淑云重复说:“他们往进冲,我拉也拉不住。”“那个黑衣服男的(指王连军)喊着‘你牛逼啊,我砍死你’就拿刀往里冲。”“我拦他们,白衣服男的(指王秀林)哐哐砸我头,把我打倒了,他们就从我身上过去了,我就没知觉了,后面的事不知道了,记不得。”
6月22日,笔者见到目击证人司机刘晓利与库房运输工人孙朝军,孙朝军说:“那个黑衣服男的一开始拿了把刀,冲到门口就被他儿子拉出去了,后来又冲进去了,没一会儿又去车上了,有没有把刀放回车上我也没注意,我那时因为拦架眼睛被谁误伤就肿了也看不清他最后一次进仓库拿没拿刀。”刘晓利说:“我一开始在拦架,后来看黑衣服男的拿着30公分长的刀过来就不敢拦了,躲在旁边,最后一次他进去有没有拿刀我也没看到,库房里发生什么我也没看到。”
但是判决中警方提供的二人的证人证言,却与他俩在6月22日给笔者说的不一样。证人证言中,刘晓利称王连军拿刀进入库房,被儿子拽出后把刀放回车后备箱,然后再次冲入库房,没看到他手里有刀。孙朝军证人证言称王连军最后一次进库房是徒手。
到底二人哪一次的描述才是真实场景呢?笔者难以分辨。但这两名证人提到一处细节:案发后他们被带去公安局做笔录,从晚上七八点一直做到凌晨三四点,困的很想赶快回家,在签字确认笔录的时候并没有细看。
苏彦飞不认可判决中写的王连军最后一次(即第3次)是徒手进入,她说:“那监控我反复看了无数遍,怎么看王连军最后一次进库房前手上拿的是个白色物品 ,我让很多人看了视频,而且这个物品似乎还发出白光。”
死者一方被质疑案后藏匿刀具?
奇怪的是,判决显示“王连军持尖刀在车库门前因王宏亮阻拦而未进入,遂将刀放回车内,随即进入车库时并未携带尖刀”,也就是说,刀没被带进去过。但是判决中的公安辨认笔录却显示“苏彦涛从12张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认出了案发时被害人王连军所持尖刀。”苏彦飞质疑:“没被带进去的刀又为什么会被我弟认出来?”
另外,判决还显示,现场血迹检测到苏彦涛、王秀林、王连军三人的DNA,王连军死亡、王秀林轻伤二级、苏彦涛轻微伤。三人均受伤,判决对王秀林与王连军的受伤经过均有详细描写,却没提苏彦涛如何受伤、伤了哪里、是否刀伤。
判决还提到“劝架人员张淑云、刘玉霞均受伤”,但只鉴定了刘玉霞是轻微伤,没鉴定张淑云伤情。
“如果刀真的没进库房,我弟弟怎么受伤的,他手上有那么长个口子怎么不给他做鉴定?我质问民警时,有一个年轻警察随口就说我弟弟手上的伤是自己弄的。明明双方都受伤了,为什么就说是我弟弟单方面扎对方呢?怎么不鉴定我弟是什么伤?”苏彦飞质疑。
苏彦飞还提到,律师调卷后发现,案发一个月后,警方才补充侦查并从小区绿化带土里挖出王连军家人埋藏的刀,“没拿刀进去为什么要埋刀呢?有没有鉴定刀上有没有血迹呢?”
判决中对王连军的致命伤这样描述:被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刺击右颞部,创口3.0cm,深3.2cm。苏彦飞展示了案卷中苏彦涛所持剪刀图片与王连军所持尖刀图片,她说:“剪刀怎么能是单刃刺器呢,再说这剪刀刃这么窄,哪有3cm那么宽?王连军的刀却很符合‘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单刃刺器’的特点,刀口也能对上,我甚至怀疑王连军的伤是摔倒时被自己的刀误伤的。”
被告人称正当防卫已上诉
种种疑点下,苏彦涛选择上诉。
苏彦飞说:“就算真的是我弟弟用剪刀刺王连军了,就算真的王连军最后一次进库房就说他没拿刀,可是他前面拿刀进去了呀,我弟弟哪有时间判断他后面冲进去拿没拿刀呢,我妈还挡在前面,当时场景太危急了,怎么能要求我弟弟准确判断对方有没有危险性呢?是他们拿刀和砖冲进我们家库房的,怎么我弟弟就变成故意杀人了呢?”她对这样的判决非常不解。
2024年6月24日,苏彦飞给此案办案民警王众打电话询问,判决书下来了,能不能把被封起来的库房钥匙还给她们。王众答:“你拿着判决过来就行。”但当天苏彦飞到安达市公安局取钥匙时,她在大厅拨打王众电话表示,拿钥匙的同时想当面得到一些关于案件疑点的解答,比如最后一次王连军进车库手上拿的东西到底是不是刀,为什么不把视频拿去鉴定?刀没拿进去为什么要埋?为什么不鉴定苏彦涛是什么伤?王众拒不解释并改口称他不在安达,不能见苏彦飞,钥匙得让苏彦涛母亲张淑云来取。
6月24日,苏彦飞也拨打了本案检察官吴迪电话,吴迪称:“我办案的专业性不用你质疑,有问题你就上诉,我不用向你解答。你们不是都上诉了,这判决没生效,就相当于没有,你让我解答什么。”
另外,苏彦涛一审辩护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并为此提交了12页辩护意见。在检察院建议死缓的情况下,律师观点可以说与检察院完全相反,但在长达26页的判决中,律师观点只有短短3行,检察院意见却有一页半。这样的判决书是否平衡呢?
“不能让20条只在电影里满足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关于上述问题,笔者于6月27日与苏彦涛二审律师——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张敬辉取得联系,他表示一审判决中将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展示篇幅过小是不合理的,可能有失公允,《最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时,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判决中的说理部分要充分,这不仅是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张敬辉律师表示二审他依然坚持苏彦涛无罪、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死者生前有持刀闯别人车库的行为,已经明显属于挑衅,被告人苏彦涛应该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他说“不能让20条只在电影里满足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应该让其成为活生生的案例,让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张敬辉律师还表示,本案对于王连军最后一次进入车库是否持刀有不同意见,公安机关在视频内容有争议、难以确定时应当申请鉴定。苏彦飞说一审时检察院认为车库用来存放货物,是公共空间,王连军不算持刀入室。对此张敬辉律师表示,车库属于苏彦涛及内部工人相对私有的空间,哪怕是一间商店的老板都有拒绝让不喜欢的人入内的权利,更何况是车库,这当然不属于我们一般理解的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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