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孙某元将卢某娜个人写的借款不还以夫妻债务为由,对我和卢某娜提起民事诉讼{(2022)粤1422民初617号}。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实实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依法公正办案。但现在有些法官并不维护法律的权威,不遵循事实与法律的判断原则,故意人为操控案件,这导致了大量冤案的产生,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践踏,人民对法律与司法的信仰受到极大损害。
前妻网上投资生意个人借款值得怀疑,丈夫起诉离婚后却被判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确保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我叫蓝小威,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人,在近年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对待,用尽各种维权方式,至今不能沉冤昭雪。以下是事实陈述:
2019年1月,我与卢某娜结婚后,每月的工资卡就交由卢某娜使用,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开销。婚姻存续期间卢某娜常我的手机与别人打电话、聊天。孙某元是婚后通过卢某娜才认识的。
据卢某娜在一审庭上答辩时知得:孙某元与卢某娜婚前后二人经常聊天喝茶,2020年1月底孙某元问卢某娜在做什么事,卢某娜告知其,她在同事介绍下做网络上女人内衣100%抢货投资(杀猪盘),也将如何做告知孙某元并问孙某元有无资金去做,得到的利润给孙某元。孙某元心动之下开始尝试投资,将资金转到卢某娜指定的账户上,卢某娜也有将所得到的利润和本金转给孙某元。到2020年4、5月份至6月上旬,卢某娜越做越大,结果血本无归。后来孙某元听到卢某娜出事了就打电话催卢某娜马上去其工作室,并要求卢某娜写下了42万元的欠条。卢某娜在一审庭上否认存在借款,不承认涉案借据真实发生数。
孙某元提交的涉案借据的证据是53张转账单,转在蓝小威的13张转单累计22.675万元,(仍将已另案处理完的2万元写进来)。转在卢某娜的40张转单(含支付宝转在卢秋琴3单)35.91万元,“部分已归还,”仍有近 20 万元未归还,到2020年6月10日对账时卢某娜未还款共计42万元,还肯定说“是有对账的”,却未提交最关键对账的资料证据证明涉案借据是事实的。
依据卢某娜在一审庭上提交的涉案借据的67笔转账单106.2475万元质证主张归还涉案借据并经孙某元质证确认收到。从双方的转账单证据足以证明卢某娜写的借据已归还清。
孙某元在2022年5月19日庭审对涉案借据42万元由来的陈述“卢某娜之前结欠的26万元的”,“之前结欠的”是那时?婚前还是婚后?借据明确转账为何内有4万元利息?2020年5月9日微信转10万元及2020年5月底的0.7万元,无证据,是否在“之前结欠的26万元的”?此借据写明时间段的转钱借钱,为何包含2018年9月时的欠单而未收回旧欠条?糊弄构成41.7万元。孙某元的陈述既无佐证证据又不是涉案借据内容,一审并没有查清孙某元的陈述真实性,根本不是涉案借据法律关系存在的。是不真实、不关联、不合法的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卢某娜、蓝小威婚姻续期间,涉案部分借款由原告孙某元转账至被告蓝小威账户中,原、被告的银行账户往来打款频繁,被告卢某娜、蓝小威夫妻之间的款项难分彼此,被告卢某娜、蓝小威共同生活中使用对方账户的方式与夫妻之间共同进行生产生活目的的日常生活法则相符合。判决被告卢某娜、蓝小威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孙某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6000元及利息。
一审并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涉案借据的内容,孙某元要提供在该时间段(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10日)的相关的人(蓝小威、卢秋琴)的转账单据记录凭证才是证明涉案借据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据。
孙某元是以53张转账单作为此借据的证据起诉的,一审是避开53张证据,用“相印证,相符合”手法,凭依法官的经验认知度,相信孙某元在庭上无依据陈述的话,错误认定此借据的结欠数;且滥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判认被告卢某娜、蓝小威偿还借款。
在我提起上诉后,二审时,卢某娜本人的陈述和辩答均表明是自己个人行为,与蓝小威无关,法院离婚调解上卢某娜也未提出应该共同承担这个涉案借据,2020年6月底我收回银行卡时孙某元也在场,夫妻存续期间未有大的购置物件和建设。二审却是依卢某娜无职业,夫妻存续期借的款,蓝小威又不能举证是卢某娜个人债务为由!错用失效的司法解释2017年2月20日《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要判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审也必须先判定涉案借据的借款发生真实性!孙某元确实有转帐凭据来证明借给了卢某娜?二审只判尾部(判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判头部(涉案借据的借款发生真实性)就驳回上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某元明知蓝小威、卢某娜是夫妻关系。蓝小威未在涉案借据上共同签名,事后孙某元也没要求蓝小威追认,卢某娜的答辩和陈述都承认蓝小威对“这个借据”不清楚。法院开庭离婚调解分割债务时卢某娜未提出要共同承担涉案借据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蓝小威每月工资(银行卡交由卢某娜)完全能满足并还有足余,夫妻存续期间未有大的购置物件和建设。涉案借据是卢某娜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但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仅因卢某娜没有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就将其个人债务错误的认定为夫妻债务,由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我来共同偿还明显于法理不合。
维权之路步履维艰,我从2022年开始就一直在申诉,在三级法院和检察院来回奔波无数次,收集的证据提交的资料加起来有几大箱!几乎跑遍了能跑的部门,找了所有能找的行政机关。四年来不断的起诉花费巨大,满腹的冤屈无处诉说。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领导部门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公正、公平处理好此次事件。以此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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