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垃圾

处理方案备案指南

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完成备案后,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已开工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的,按以下办理流程:

(一)已开工的工程未备案且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的,按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补备案,补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二)已开工的工程已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补备案。

四、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六、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八、备案材料

(一)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详见参考文本)。

九、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附件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附件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参考文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