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右美沙芬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右美沙芬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24年第79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右美沙芬等管制商品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供通关申报参考。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17日

素材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整理:广东药监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