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海南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强我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教学秩序,有效推进校园道路交通的依法治理。

根据《规定》,校园内步行通道应与各建筑出入口紧密衔接,构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网络。校内机动车通行路径应避免穿越教学区、运动区、宿舍区等学生集中的区域。学校内部停车区域规划应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一体设计,减少机动车在学校内穿行。对于学生骑行自行车有停放需求的学校(不含小学及幼儿园),应合理设置相应停放区域。

各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落实“人车分流”制度,对校园道路进行功能分区,根据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其中,教学区、学生活动区的道路应全部设为禁行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确有车辆通行需求的道路应设置为限行道路,实施限时、限速管理,通行时间不得与学生主要活动时间重叠,通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高等院校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此外,学校可根据需要对校门、道路的通行范围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交通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宣传栏等物品;不得擅自设置、调整或占用校园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与消防通道,因施工等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报校内交通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审批。

《规定》提出,学校应实行入校查验制度,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高等院校可通过校园车牌、二维码等方式自主构建针对在校师生、职工等相关人员的人车实名制度。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还对违规与交通事故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依职权对校内违规车辆进行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应维护现场秩序,积极救助、引导事故当事人,协助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校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