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为买全封闭阳台,多花了20万,楼上为省钱买的是空心的露台。结果装修时,楼上却把空心的露台建成封闭的实心阳台,不仅挡了男子的光线,而且男子觉得自己亏了,非常气愤。

孙先生看上了一个小区,这里的房子设计非常独特,楼层是根据单双数设计的,单数是全封闭阳台,双数是空心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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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孙先生觉得有些奇怪,这样设计的意义何在。后来根据售楼处的介绍,为了考虑不同人的需求和采光,所以才这样设计。

如果每一层楼都是全封闭的,光线势必会有所遮挡,而且有一些人喜欢露台,这样能满足不同人的需求。

看房的时候,孙先生觉得的确是这样,自己喜欢全封闭的阳台,他们这样的设计,即使自己买全封闭的,也不会觉得光线暗,毕竟楼上没有遮挡。

然而,楼上楼下的面积是一样的,就因为阳台的问题,孙先生需要多付20万。

不过,售楼处的人却说,多出的这些钱,不只是多这个阳台,在产权面积上也是包括在里边的,而露台并没有这一部分面积。

听到这句话,孙先生觉得这还差不多,考虑了几天,决定多花20万,要封闭的阳台,买下这套房子后,就开始准备装修了。

这天楼上的人来找孙先生,表示自家买的是露台,但是还想要全封闭的阳台,他想自己建一个,建的时候可能需要到楼下来,因此想征求孙先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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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反问他为什么当时不买封闭的。对方表示要多出20万,觉得不值,自己建一个花不了多少钱。

孙先生自然拒绝了,自己多出了这么多钱,结果对方建一个和自己效果一样,而且还影响了自己的光线,当然不同意。

而且他自己造的阳台,万一漏水,将来会有很多的麻烦事,便拒绝了对方。

对方见孙先生不同意,直接把梯子,从楼上放到了孙先生的阳台,趁着孙先生不在的时候,偷偷的建造。

最让孙先生生气的是,对方直接把梯子架到自己家,这算私闯民宅。于是孙先生上楼质问对方,让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

然而对方却非常霸道,表示自己并没有进他家,都是白天光明正大的弄,也没有损坏任何东西。

孙先生见对方胡搅蛮缠,于是就找到了售楼处,找到了当初卖房的工作人员,向对方说明了这件事。

然而对方却表示,自己只是售房的,业主的行为他们也无法干涉。

孙先生觉得很无助,当初就是看中了这个房子的设计,还多出了这么多钱。售楼处的人就应该对这件事情负责,当初卖房的时候,就要和不同楼层的业主说清楚。

可是,现在售楼处卖完房,和当初的态度完全不同。

的确,对方想在自家上建东西,自己也管不着,但是他私闯民宅是事实,于是孙先生决定通过这一点,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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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居私自将空心露台改成称阳台,违反设计和规划,属于违法建造。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的建设有图纸,图纸就是建设计划,而计划需要审批。有些房子建设与图纸不符,超过图纸面积进行建设,最终导致了房子办不了房产证,因为超过图纸建设的房子属于违建。

具体到本案,阳台在规划图纸之内,既然孙先生邻居购买的是空心的,也就是没法使用阳台,其就没有权利私自改造,改造出来的部分属于违建。

2、因影响孙先生的采光,邻居侵犯了孙先生的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孙先生多花了20多万,这20万元就是想买一个好采光。因为其上面阳台是空心的,其结果就是自己的阳台的采光性更好。

请注意,这个采光性是楼层建设完成后就形成的,任何人不能随意改变。孙先生的邻居为了一己私利,填空心为实心,一方面可能危及楼层安全,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孙先生的采光权。

3、孙先生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维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公司不能只收物业费,而不解决问题。物业作为管理者,具有出面阻止孙先生的邻居施工的权利,而孙先生不但可以向物业和规划局举报,同时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邻居拆除阳台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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