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案例1

2024年3月13日,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堰桥街道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威宇机械厂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尤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3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属于重大隐患。同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对无锡市威宇机械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案例2

2024年2月28日,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堰桥街道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鑫业通用机械厂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无锡市思然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惠山区西漳曾垂红齿轮加工厂等8家企业,但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经查,金某某是无锡市鑫业通用机械厂出租管理的负责人,没有履行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

对无锡市鑫业通用机械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无锡市鑫业通用机械厂主要负责人金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案例3

2023年11月03日,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堰桥街道执法人员对美拓泰克(无锡)环保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有限空间(烘干室及通道)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华某某为该单位有限空间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对美拓泰克(无锡)环保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美拓泰克(无锡)环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华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