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公众人物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名誉权被侵犯的问题。诋毁、抹黑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和声誉,也可能对其事业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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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台开设的账号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某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对原告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原告为公众人物,该种影响对其名誉权的损害更为严重,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仅是转载、搬运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经查明,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在平台内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被告周某某为该账号的实名注册者和实际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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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被告周某某为引导话题走向、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发高度关注,受众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足以导致原告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络用户的非盈利性转发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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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例外情况,如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众人物被他人诋毁、抹黑,该怎么维权?

固定侵权证据

第一步,立刻固定侵权证据。如果发现自己被造谣诽谤,特别是浏览量超过五千或者转发超过五百次,这种情节严重的情况。请立即对网页截图保存或者进行录屏。也可以通过证据平台进行存证,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

要求平台删除内容

第二步,要求平台删除或者屏蔽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可以提供侵权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屏蔽删除等必要措施。如果侵权证据明确但是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损失的部分你可以要求该平台与发布不实信息的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时候你可以请律师给该平台发律师函进行警告。

向法院起诉侵权者

第三步,向法院起诉,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者,要求其停止辱骂、诽谤、公开信息等行为,并且删除相关言论。对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支付你因为维权所支出的各项开支比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如果发布辱骂、诽谤言论的人是匿名的,你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其侵权的信息。如果平台不提供,你也可以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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