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其言行举止往往受到公众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职人员可能会遭到辱骂、诋毁等行为,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名誉,也可能影响到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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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去年,通辽市扎鲁特旗法院分别对多次在抖音、快手、微博及今日头条发布短视频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孙某、郭某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孙某系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扎鲁特旗法院一审判决,向通辽市中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孙某及其妻子郭某于2023年4月至8月间,通过抖音、快手、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渠道发布2000余条短视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处置表达不满情绪,捏造事实,辱骂法官。法官多次试图就法院判决向孙某释法明理,并就其发布的视频内容,与其沟通讲明法律后果,但孙某仍置之不理,不但不删除视频,反而继续制作侮辱、诽谤法官的短视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坚决捍卫法律尊严,扎鲁特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孙某采取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郭某采取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

孙某及郭某被拘留期间,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批评教育,对其发布短视频捏造事实、辱骂法官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悔过书,将各平台不实视频删除,考虑到孙某、郭某实际情况,法院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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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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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保留相关证据:如视频、截图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提供支持。

二、寻求法律援助:向上级政府部门汇报情况,寻求支持和法律指导。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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