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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电梯停止期间进去拿用于装货的栈板,电梯却突然坠落,工人被摔成植物人,巨额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7月2日,南都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东莞两级法院审结,认定雇主某公司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188万多元,电梯所在物业的房东应承担三成赔偿责任80万多元。日前,该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电梯突然坠落工人摔成植物人

案情显示,2021年9月,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司新到一批货物需要装卸。五旬男子欧某经人介绍前来搬运。为取出电梯里用于装货的栈板,欧某进入二楼电梯,不料电梯突然坠落,欧某因此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4月,欧某经司法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呈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2022年9月,欧某在家人帮助下,将雇主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房东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4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欧某系由他人介绍到某公司处从事搬运卸货工作,某公司承诺现金结算,其工作过程直接受该公司管理、指挥,并由该公司负责本次劳务报酬的发放,故该公司与欧某为雇佣关系。电梯中虽有关于严禁载人的警示标识,但欧某并非是在乘坐电梯上下的过程中受伤,其进入电梯是为了取出用于装货的栈板,这是借助平台载货的基本操作,并无证据证明欧某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故不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案涉电梯专供某公司装卸货物,某公司作为唯一使用人,应对其定期维护保养以确保安全。承租之初该电梯就曾发生过故障,某公司知悉有安全隐患但并未重视,仍允许欧某等人自行操作及用于装卸货物,导致欧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公司未履行雇主义务,对此有重大过错。

房东并未能证明其禁止某公司使用案涉电梯。即使案涉电梯为前任租户安装,前任租客退租后,该电梯已由房东控制,并由房东将其与房屋作为整体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东有义务保障该电梯的安全性。房东未尽到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对本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

法院判令雇主及房东“七三”担责

法院酌定由某公司对本事故承担七成责任,房东承担三成责任。欧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依法合计268万多元,应由某公司承担188万多元,房东承担80万多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49万多元后,还应支付138.9万多元。陈某作为某公司独资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赔偿欧某138.9万多元,该公司独资股东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东赔偿80万多元。

公司一方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