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部分返还!

小强

我们分手了,大家好聚好散,希望你把彩礼钱和“三金”退给我。

小月

虽然我们没有“扯证”,但大家已经共同生活了一年,彩礼钱早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消耗完了。

案情简介

2021年春节前夕,小强小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1月,小强和其父母以结婚为目的为小月购买了"三金"及手机一部。2022年2月,按照当地习俗,小强一家到小月家订婚,小强家给付彩礼10万元。订婚后不久,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各自办理婚宴。此后,小月便携带“嫁妆”来到小强家生活。期间,小强及婆家对小月“厚待有加”,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予小月“零花钱”和生日、节日祝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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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小强和小月发生矛盾,双方“分手”,小月离开小强家,直至起诉时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强一家认为,双方尚未登记,给付的“彩礼”“三金”等应予以返还。因协商未果,小强一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月一家返还彩礼10万元、购买的“三金”、手机,以及办理婚宴、日常转账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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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小月称自2022年2月办了“婚礼”后,她与小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之久,期间小强一家多次催促其与小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自己迟迟不愿办理的最主要原因是小强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小月一家提出要求小强一家退还“嫁妆”,并赔偿小月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雨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小强和小月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小强患有重大疾病是双方不能最终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未能继续共同生活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小月向小强返还彩礼6万元及“三金”,小强一家向小月返还双方认可的部分“嫁妆”。至于在二人交往生活期间,小强为小月购买的手机,以及小月和小强共同生活期间小强及其父母向小月的相关转账,属于自愿转账给对方的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主动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对此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经雅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本是以缔结良缘为目标,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依据习俗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其间蕴含着对婚姻的企盼与祝福。但是,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更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固。如果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因此,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应当考量各种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希望广大青年男女通过这些案例,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更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着力于感情培养,夯实幸福美满婚姻的“地基”,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理念,令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自:雨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