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贩卖文物,该当何罪?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倒卖文物案答题,一男子构成犯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杨某,男,今年53岁,湖北荆州人,初中文化,务工。

2023年8月,我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涉嫌倒卖文物后,果断采取行动,于当月27日傍晚在荆州一宾馆将其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杨某涉嫌犯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24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8年至2023年,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2018年9月18日,一盗墓人到湖北当阳一水田探得一古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磨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次日,该盗墓人通过挖墓的方式盗得1套青铜鼎和1套青铜盏。当年9月20日,该盗墓人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杨某,并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杨某购得文物后,以8000元的价格将青铜盏卖给了一操安徽口音的男子,以6.2万元的价格将青铜鼎卖给他人。

2022年10月,杨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一人手中购买了2件青铜鼎。随后,杨某以9000元的价格卖出。案发后,警方依法查扣了上述2件青铜鼎。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该2件青铜鼎为战国时期的三级文物。

2022年12月,杨某以1.3万元的价格从一人手中购买了1把青铜剑和1件青铜戈。随后,杨某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了青铜戈。案发后,警方依法查扣了青铜戈。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该青铜戈为战国时期的一般文物。

2023年5月8日,杨某以2.4万元的价格从一人手中购买了1对青铜壶和2件青铜鼎。随后,杨某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对青铜壶,而该对青铜壶被以2.2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一操四川口音的男子。此后,杨某又找人修复了2件青铜鼎,分别以8500元、8000元的价格售出。案发后,警方依法查扣了该2件青铜鼎。经湖北省博物馆专家鉴定,该2件青铜鼎为战国时期的三级文物。

一审认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构成倒卖文物罪。辩护人关于建议对杨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因罚不当罪,法院不予采纳。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杨某具有追回部分文物、多次实施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从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杨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3万元;杨某违法所得2.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警方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文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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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倒卖文物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