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快手等已成为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信息传播工具,但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守法,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则有可能踏入侵权雷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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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4年1月29日,被告董某与朋友到原告某茶楼进行消费,董某实际消费88元,但在结账时,茶楼工作人员告知董某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金额189元,因此应以最低消费金额支付费用,董某认为茶楼未在其消费前告知消费规定,因此拒绝支付超出其实际消费以外的费用,董某遂支付了88元。双方继而发生争吵,期间董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争吵过程,后董某与其朋友离开该茶楼。

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董某在抖音发布双方争吵的视频,并配文字“某茶楼就是个黑店,乱收费,座位费、茶杯费、麻将费,消费一百,买单要五百,还没有提前说明收取包厢费……”当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该视频后电话询问茶楼经营人事情经过,茶楼经营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董某于当日删除该视频,茶楼经营人要求董某在抖音发布道歉视频,董某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茶楼经营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在抖音发布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15日,并赔偿该茶楼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调解:

法官在受理该案件后,经了解案情,认为该视频发布时间较短,观看人数不多,传播范围有限,但董某存在发布内容不实的情形,其应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董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最终成功化解矛盾,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董某于2024年5月20日24时前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一个澄清视频,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时发布的“某茶楼是个黑店”的言论现予以撤回,当时双方发生了一些误会,由于情绪激动我发布了该视频,现在双方已经和解,请大家正常消费,对该茶楼造成的不良影响本人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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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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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平台上被他人发布不实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几点进行维权:

一、收集证据:截图或保存对方传播的不实信息及相关证据,以备后续举报或报案使用。

二、联系发布者:尝试联系发布视频的人,向他们解释你的立场,并要求他们删除视频。如果发布者拒绝删除或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考虑向平台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联系平台举报:与相关平台或网站联系,提交举报并提供所收集的证据,请求其协助删除不实信息。

四、法律途径:如果平台未能及时处理或对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委托律师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对企业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有之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少网络自媒体通过发布言论、短视频等形式获取关注流量,且呈现组织化、商业化趋势,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厘清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平衡保护各方利益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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