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违法查处工作中,扣留了一批手续不全及当事人未按规定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车辆进行处理。现对以下报废车辆予以公告,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移交至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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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