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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道路上近距离挪动车位,发生轻微碰撞,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案情简介

唐某某和女友及朋友聚餐,并饮酒。聚餐结束后,女友开车,送唐某某及朋友回家,途中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刮擦。女友将车开至交巡警平台接受处理。女友停车时,挡住了某小区的后门车库,交警催促其挪车。

唐某某因女友停车技术不好,于是亲自驾车挪动车位。挪车过程中,唐某某驾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交警立即将唐某某抓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唐某某赔偿轿车车主维修费2600元。

争议焦点

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一种观点认为,唐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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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认识因素方面,只要行为人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在法律意义的道路上行驶等。同时,行为人还要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一定危险性。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其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可能的危险持放任态度。

本案中,唐某某酒后将车交给女友驾驶,反映出其认识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危险性,并采取了避免措施,但女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要求挪车时,自己驾驶,反映出其对挪车这种危险于不顾,唐某某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该类犯罪的紧迫危险,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本案中,虽然唐某某主要是想将车挪到几米外的道路停放,并慢速倒车,但还是发生碰撞,说明其驾驶能力受到酒精影响,并且已经发生现实危险,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三)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发生危害后果或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或致人轻微伤的,且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属于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唐某某短距离挪车,慢速倒车,危险性显著低于高速、快速驾驶的情形,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并积极赔偿车辆修理费,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可不做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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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就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案件而言,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