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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1年10月,龙岩市商务局制定印发了《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我市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现我局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对《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商务局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局

中共龙岩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2024年6月

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01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龙岩老字号,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龙岩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02

本办法所称“龙岩老字号”,是指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地域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产品服务优质、社会广泛认同、信誉良好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03

市商务局负责龙岩老字号的认定管理工作,联合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认定为龙岩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龙岩老字号企业,建立龙岩老字号名录。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04 认定名称

龙岩老字号 (中文)

Longy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05 认定范围

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运营的企业。

06 认定原则

龙岩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原则。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龙岩老字号名录。

07 龙岩老字号应当具备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08 龙岩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龙岩市内登记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中;

(八)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09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创新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10 认定程序

龙岩老字号的评审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注册存档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龙岩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属地县级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属地县级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四)调查鉴别:属地县级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 (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查阅档案等),提出拟认定的龙岩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天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龙岩老字号,列入龙岩老字号名录,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注册在本市内已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认定为 “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品牌,可申请直接认定为龙岩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县两级商务局各存档一份,妥善保管。市商务局将龙岩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龙岩老字号企业”)和品牌注册商标列入龙岩老字号名录。

11

认定为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品牌,优先推荐申报“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

12

龙岩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动态管理

13

龙岩老字号企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商务局负责辖区内龙岩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14

实施龙岩老字号年度动态管理,龙岩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商务局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人变更;

(四)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五)企业注销登记;

(六)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七)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单位或关联单位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八)其他重大变更。

县级商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龙岩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县级商务局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官网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15

龙岩老字号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县级商务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16

龙岩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县级商务局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龙岩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龙岩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三)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17

龙岩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县级商务局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龙岩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县级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龙岩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龙岩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注册地县级商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龙岩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18

龙岩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县级商务局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龙岩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龙岩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龙岩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龙岩老字号和龙岩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龙岩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龙岩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19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对龙岩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龙岩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龙岩老字号名录、收回龙岩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20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龙岩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龙岩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龙岩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龙岩老字号。

第四章 附则

21

县级商务局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并对其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22

对被认定为龙岩老字号的,由各级党史和地方志部门予以记载;对符合文物保护和非遗申报条件的龙岩老字号,支持申报纳入各级文保单位和非遗名录管理。

23

品牌始创于台港澳地区、在龙岩发展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龙岩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台港澳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按有关工作机制进行确认。

24

龙岩老字号企业违反《龙岩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县级商务局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龙岩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暂停龙岩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龙岩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龙岩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龙岩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龙岩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5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龙岩老字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26

本办法由龙岩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7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龙岩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岩商务业〔202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龙岩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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