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到车行租车,说要租劳斯莱斯。没想到,他试驾时疯狂炫酷,签协议后却说身上没钱,需要店家陪同吃火锅,等朋友过来租豪车。事后,豪车没租成,店家才反应过来,男子是在蹭吃、蹭喝、蹭豪车!

王康是车行的老板,主要做的是出租汽车生意。这天,王康迎来了穿着时尚的男子,声称要租一辆豪车,王康急忙热情地招待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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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带领着男子,在展厅里来看车。果不其然这名男子的眼光很高,选中了劳斯莱斯豪车。王康认为这单生意能做成,特意邀请男子来试驾劳斯莱斯。这名男子也不客气,上了豪车后,掏出手机就照相,还不忘跟朋友炫酷,说劳斯莱斯是自己的。对于男子的举动,王康早已见怪不怪了。像这种租豪车的人,难免是虚荣心作怪。当时王康并没有察觉到,男子的行为太过异常。男子试完劳斯莱斯,他的自信心暴涨,拉着王康就要签协议,说要把豪车租下来。没想到,男子接下来的一番操作,给王康上了一课。王康过后醒悟过来,怕是这辈子都没脸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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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租劳斯莱斯,还和王康签下了协议。然而在付钱时,男子犹豫着说手上的现金不多,无法支付租劳斯莱斯的费用。王康心中很不愉快,之前男子开劳斯莱斯时,还给王康各种炫富。现在该掏钱时,他却说手中没有钱,这不是耍人玩嘛!正当王康不痛快时,男子又发话了。他说虽然现金不多,但他银行卡中有钱。只不过银行卡放在酒店中了,需要朋友给开门,才能进去拿卡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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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随后联系上了他朋友,让朋友把房卡送过来。在等待的过程中,男子又说看了这么长时间的车,肚子早就饿扁了。他要请王康吃火锅,到时候只等着他朋友过来就行。

王康心想交这么个朋友也不错,没准以后店中的租车生意,还能从男子身上发展一下。王康欣然地跟着男子,去火锅店吃饭了。

没过多长时间朋友也到了,三个人酒足饭饱,男子却没有结账的意思,还暗示让王康去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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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作为生意上的场面人,半开玩笑的说,不是你要请客嘛。男子一脸无赖相,说自己是要请客来着,但可没有说要付钱哦。

这句话也把王康彻底惹恼了,他忽然发现,面前的男子在蹭吃蹭喝,自己就跟傻子一样,被人当猴耍了,王康报警了。

民警来了火锅店后,表示账单可以平分,435元分成3份,1人出1份也就行了。王康付完145元后,心中还是觉得上当了,这顿饭吃的也不值,因为他心思就没在吃饭上,全程只扒拉了两口毛肚,喝了一些饮料而已。

男子看大家脸面都撕破了,也表示不租劳斯莱斯了。他连自己的那份145元,都没有付,在众目睽睽下迈着方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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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王康彻底看清楚了男子,他之前说自己是超跑创始人,全是骗人的。他就是打着租劳斯莱斯的名义,混吃、混喝、混豪车!

事后,王康咽不下这口气,他找调解员跟男子讨个说法。男子接了电话后,根本没把调解员放在心里,他还说王康把自己的电话让别人拨打,是违法行为要坐牢的。王康无奈表示,不行的话,就用法律来解决吧。

1、男子蹭吃、蹭喝、蹭豪车行为,是侵占他人利益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王康是开门做生意的,男子明明和他不熟,却采取忽悠的方式,让王康请客吃火锅。这种获取王康食物的方式,侵占了王康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男子应当及时补救,比如平分火锅账单,对王康道歉,来换取王康的原谅。

2、男子签合同后,一句没钱就不买了,属于违约行为,王康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既然已经选好了车,同王康签订了租车协议,就应当按照合同上的约定付钱。如果他拒绝履行责任的话,王康可以要求男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店中的损失。

3、男子扰乱商家正常经营,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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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之所以到车行看车,目的并不是租车,而是获得心理上的满足,顺便蹭吃蹭喝。他的行为影响了王康店铺经营,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国家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男子的行为早一步被王康看破了,所以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要男子积极承认错误,他只需要上交200元以下的罚款就行了。如果男子屡教不改的话,情节则视为较重,他将会面临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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