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传唤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询问聋哑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中注明。
(3)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
《治安处罚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4)口头传唤嫌疑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5)传唤嫌疑人告知家属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条第3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投案自首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7)询问未成年人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8)笔录签字确认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手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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