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谈单位管理人员的无罪辩护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常以单位犯罪的模式进行,在进行一起走私犯罪时,单位内曾经经手涉案行为的人可能涉及不同层次、工种,包括单位内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专员以及其他普通员工等。单位内层次的存在,意味着在一起行为中各个人员的参与程度不同,所涉及的问题轻重亦不同。实务中,不乏实际控制人等少部分人员决定走私的具体行为,而单位下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相关工作而卷入案件当中。在为此类人员进行辩护时,笔者时常思考,在行为上此类人员确实具有涉嫌走私的相关行为,但主观上相对模糊,在此案情基础上,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寻求罪轻辩护,获得缓刑判决,亦有部分会选择无罪辩护,坚持到底。

笔者认为,由于单位中的非实权人员对涉案走私行为可能并不了解,故衡量此类案件是否具有无罪辩护空间的关键在于案中相关人员是否属于间接故意的范围,随后根据案中相关行为与走私犯罪的距离,综合判断是否具有作无罪辩护的空间。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关于涉及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的案件,现案件仍在审查起诉阶段,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而准备退查。在处理该起案件时,笔者从单位内部的相关工作分工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中入手,分析其主观上以及客观行为上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现详细介绍处理案件的具体分析及思路。

一、分析当事人是否属于间接故意的情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故意犯罪,而一般情况下可分为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如前所述,若单位的主管人员对走私行为知情甚至系承担了部分的策划工作,则显然会构成主观故意;但若主管人员对相关情况不知情、走私犯罪的核心行为在上下游而非其所主管的业务,则可能存在不存在犯罪故意的可能,故处理相关案件时首先要考虑主观上的问题。

笔者所办理的该起案件中,涉案主管人员系转运公司单位中的其中一名中层,其从事单据转发等相关工作。正是由于所转发的单据,涉及到货物进口的部分信息,从而导致被卷入案件当中。

在处理该案时,笔者基于其所从事工作、单位特性、案情等,总结出关键的两项涉及主观方面的事实情况:由于案中主要的走私方式系以跨境电商的模式替代个人行邮,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故第一项主观方面的体现,便系该主管人员是否清楚本案货物的具体进口模式;随后便系其所从事的转发单据行为能否得出对走私行为的明知的结论。

笔者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认为本案首先存在逻辑上的倒置问题,其次便系主管人员不清楚下游报关情况,最后系其行为无法反映主观故意等。

首先,在办案部门在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时,并未提及到该主管人员对报关事项的了解情况,主管人员对报关行为的了解均系来自于归案后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解读,而非其在归案前已知悉的事实。笔者在辩护时认为归案后对案情的了解并不能反推其在工作时便知悉相关事实。

其次,在本案中的具体报关走私行为,系转运公司的下游单位报关公司所进行的,相关文件均由报关公司制作,主管人员并未参与。故不能排除主管人员等并不清楚相关事宜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的可能。

最后,基于主管人员的工作内容,其所转发或指示下属转发的相关单据内容,实际上都是未经修改的真实数据,典型的转运走私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均会涉及到修改数据的问题,故从工作内容上无法反映其主观方面的明知情况。

基于上述三点,笔者认为该主管人员在案中对走私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同时由于亦无法证明其意识到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可能,故亦不构成间接故意的情况。

二、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与走私犯罪有关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文书时,客观行为往往置于主观故意之前,由于现所介绍的案件客观行为上存在较多可以分析的角度,故笔者将此部分放在后面。

在处理此方面问题时,笔者采用了两个论证方式,一系基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就客观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论证,二系基于转运走私案件的特性论证主管人员并不具有相关行为。

关于本案行为的论证。

笔者认为,行为上本案主要两个核心系报关手法以及报关资料。从报关手法的角度上分析关键在于何人决定报关的模式以及方式,该案中主管人员仅系整个走私链条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层干部,实际上并不具有决定单位经营方向以及决策违法事实的能力,因此不能得出其决定案件报关手法的结论;从报关资料上看,如前文所述,由于所转发或指示转发的材料均真实并未进行任何的修改,而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主管人员指示后续单位进行修改,故该转发行为纯粹属于进出口行业正常业务,不具有违法性。

随后,系关于转运走私典型行为的相关情况。

笔者根据办案经营总结,在转运走私普通物品案件中,存在某些典型高风险涉案行为,尽管不存在相关行为不能当然地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能够以此表明案中当事人可能不涉案的相关情况。

笔者认为,具有高风险的相关行为主要有如:1.盗取他人信息用于跨境电商物品进口,由于跨境电商具有年度限额的规定,故若需要大批量走私普通物品,则需要他人身份信息以拓宽可用额度,因此相关行为必然伴随着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情况;2.修改相关信息,如快递地址、货物价值、购买人员等,以规避年度额度;3.冒充收货人应对检查,监管部门会对跨境电商等货物进行抽查,此时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呼叫转移应对抽查的情况。

经分析后笔者认为由于具体案件中主管人员并未从事上述工作,其所管辖的业务范围以及下属人员亦未对此进行参与,故亦不存在实务中的一些高风险行为。

以上系笔者就该案的辩护思路及策略,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