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偷狗案”,被告人周某某因盗窃两条拉布拉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31岁,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捕前住贵州省清镇市青龙山街道某出租屋。曾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被我院处有期徒刑四年,后于 2022 年刑满释放。

2023年12月2日,周某某因心情不佳,便借了辆摩托车出门游荡。中午12点左右,周某某闲逛到站街镇破岩村附近时被两条黑狗追咬。眼看这两条狗长得喜人,惊怒之余想到自己没钱用,便打起了偷狗卖钱的主意。为方便实施计划,周某某专程购买火腿肠作为诱饵,将两条狗诱惑至摩托车旁时,趁其不备套入口袋装走。运到城里后,周某某把误认作土狗的两条拉布拉多,以1060元价格卖给了做杀狗生意的雷某某。下午5点,被害人发现自家养的两条拉布拉多不见踪影,便急忙调取家里监控查看,意识到狗被偷走后,立即赶往派出所报案。2023年12月3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的两条狗也被寻获发还被害人。2023 年12 月4日,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条狗分别价值594元和540 元,共计价值1134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 1134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在此也提醒广大爱狗人士,一定要注意文明养狗、安全养狗,平时拴好自己的爱犬,既可以防止狗伤人,也可以防止狗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