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的生命力在于遵守和执行。“学纪”是基础,“知纪”是前提,“明纪”是根本,“守纪”是关键。守纪就是把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加强纪律约束和党纪修养,中航产融开设“产融守纪”系列专栏,紧扣党的“六大纪律”,以漫画释纪,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今天,让我们一起漫话组织纪律。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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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选人用人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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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干预荣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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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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