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哪里上班?做什么工作呀”

“公安局”

今年5月上旬

寻乌居民小刘通过微信

认识一名曹姓男子“曹扬”

曹扬”自称是一名警察

在寻乌县公安局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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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小刘相信

“曹扬”特意跑到公安机关楼道

用手机拍了一些视频

谎称是自己工作的场所

使得小刘不再怀疑“曹扬”的警察身份

过了几天

“曹扬”邀约小刘出来见面

小刘因感冒身体不适

“曹扬”趁机买来感冒药

身着警服来到小刘家中嘘寒问暖

向来敬仰人民警察的小刘

经不住“曹扬”的甜言蜜语

二人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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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

“曹扬”多次向小刘提出借钱

小刘先后借给“曹扬”4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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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曹扬”又以各种理由

向小刘借钱

小刘拒绝以后

二人便开始吵架闹分手

5月22日

“曹扬”来到小刘家门口联系小刘

小刘生气不愿搭理“曹扬”

“曹扬”在未经小刘允许的情况下

强行打开其家门

进入到小刘家中

后来看到小刘的朋友也在

才悻悻离开

后来,小刘通过多方打听

得知“曹扬”并不是警察

小刘对其冒充警察编造各种谎言

欺骗自己感情的行为感到愤慨

于是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获悉相关情况后

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立即展开核查

依法传唤“曹扬”到所里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

“曹扬”真名曹某昌

曹某昌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也不是警务辅助人员

曹某昌也如实供述了

其通过网络购买警用服装、标识

冒充警察身份与小刘谈恋爱

以达到骗取感情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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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

曹某昌归还了向小刘借的4000元钱

目前

曹某昌因招摇撞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等

多项违法行为

被依法处以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大家在社交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高防范意识

谨防被骗!

来源:寻乌公安 城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