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哪里上班?做什么工作呀”
“公安局”
今年5月上旬
寻乌居民小刘通过微信
认识一名曹姓男子“曹扬”
“曹扬”自称是一名警察
在寻乌县公安局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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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小刘相信
“曹扬”特意跑到公安机关楼道
用手机拍了一些视频
谎称是自己工作的场所
使得小刘不再怀疑“曹扬”的警察身份
过了几天
“曹扬”邀约小刘出来见面
小刘因感冒身体不适
“曹扬”趁机买来感冒药
身着警服来到小刘家中嘘寒问暖
向来敬仰人民警察的小刘
经不住“曹扬”的甜言蜜语
二人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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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
“曹扬”多次向小刘提出借钱
小刘先后借给“曹扬”4000元钱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706/2a1793b7j00sg5rpw000gd200ce00nwg008000ff.jpg)
之后“曹扬”又以各种理由
向小刘借钱
小刘拒绝以后
二人便开始吵架闹分手
5月22日
“曹扬”来到小刘家门口联系小刘
小刘生气不愿搭理“曹扬”
“曹扬”在未经小刘允许的情况下
强行打开其家门
进入到小刘家中
后来看到小刘的朋友也在
才悻悻离开
后来,小刘通过多方打听
得知“曹扬”并不是警察
小刘对其冒充警察编造各种谎言
欺骗自己感情的行为感到愤慨
于是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获悉相关情况后
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
立即展开核查
依法传唤“曹扬”到所里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
“曹扬”真名曹某昌
曹某昌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也不是警务辅助人员
曹某昌也如实供述了
其通过网络购买警用服装、标识
冒充警察身份与小刘谈恋爱
以达到骗取感情的违法事实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706/84d0629aj00sg5rpx003ad200u000mkg00c70096.jpg)
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
曹某昌归还了向小刘借的4000元钱
目前
曹某昌因招摇撞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等
多项违法行为
被依法处以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大家在社交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高防范意识
谨防被骗!
来源:寻乌公安 城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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