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4~2030)(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并于7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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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保障措施三部分。

《国家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三方面。第一,2025 年 HCFCs 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分别淘汰基线值(2009~2010年中国HCFCs受控用途的年平均生产量和使用量,以消耗臭氧潜能值为单位计算)的67.5%和73.2%。2030年 HCFCs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均淘汰基线值的97.5%,保留的2.5%用于满足制冷空调维修等用途的需求。

第二,2024年HFCs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分别冻结在基线值(2020~2022 年中国HFCs 受控用途的年平均生产量和使用量,再分别加上HCFCs基线值的65%,以100年全球升温潜能值为单位计算)18.53亿和9.0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029年HFCs受控用途生产量和使用量均削减基线值的10%。

第三,禁止CFCs、哈龙、CTC、甲基氯仿、含氢溴氟烃、溴氯甲烷、甲基溴等国家已明确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除外。

全生命周期管理包含4个方面11项具体内容。一是加强源头管控,严格管理管控物的生产和销售。其中,对HCFCs和HFCs受控用途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根据履约目标,制定年度配额核发方案,向相关生产单位核发年度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通过逐年削减配额,实现年度淘汰目标。在2026年完全淘汰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受控用途生产。除出口外,HCFCs 和 HFCs 受控用途生产单位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HCFCs 和HFCs。

二是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管控物使用管理。其中,对 HCFCs 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使用量在 100 吨以下的实施备案管理。使用单位只能向有 HCFCs 受控用途生产配额的单位或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HCFCs。家电行业HCFCs使用量在2025年至少削减行业基线值的 70%,自 203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s为制冷剂的家电设备。工商制冷空调行业HCFCs使用量在 2025年至少削减行业基线值的67.5%,自 2027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s为制冷剂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自203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s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空调设备。聚氨酯泡沫行业自202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产品。挤出聚苯乙烯泡沫行业自2027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 HCFCs 为发泡剂的产品。

对HFCs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研究重点行业HFCs受控用途使用总量控制目标,制定HFCs在不同用途的100年全球升温潜能值(GWP)限值。家电行业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FCs为制冷剂的电冰箱和冰柜产品;自202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以R410A(二氟甲烷HFC-32 和五氟乙烷HFC-125 的混合物)为制冷剂的家用空调产品;鼓励采用R290作为制冷剂。工商制冷空调行业自2029年1月1日起,禁止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使用 GWP 值大于750的制冷剂,禁止其他制冷设备(蒸发温度-50℃以下设备除外)使用GWP值大于2500的制冷剂。

三是完善末端治理,加强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管理。其中,对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涉制冷剂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管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要求 第2部分:含制冷剂的电器》,做好制冷剂分类回收。

四是加强进出口管理,防范管控物贸易风险。总体思路是通过生产管理加强源头管控,通过使用过程管理推动绿色发展,通过末端治理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通过加强进出口监管防范 贸易风险,推动国家履约目标实现。

保障措施包括机制建设、能力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和落实各方责任四个方面,通过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作,在政策、科技、执法、监测、资金、宣传及国际合作等各方面为落实行动举措、实现国家履约目标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