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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保门诊

统筹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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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结合随州实际,现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要任务

(一)强化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及湖北省职工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管理。

各地医保局要督促前期已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同时,要组建工作专班,按照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已开通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及时将不符合开通条件的药店解除其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二)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管理。各地医保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积极申报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签订协议。

二、 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

(一)已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并按规定签署医保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二)医保目录内药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对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应设立明确的甲乙类标识,有医保支付限制的药品还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限制条件。

(三)具备符合门诊统筹管理要求的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信息系统要求的网络接口,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管理系统应含有“进销存”管理功能,实现医保结算数据和“进销存”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至省医保信息平台。

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药品医保支付类别、限制性条件、长处方管理药品等事前提醒、事中拦截、智能审核功能。

(四)门诊统筹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购药流程顺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人证相符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保持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具备保存“进销存”台账、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能力。

三、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按照随州市医疗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愿向属地医保局的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各地经办机构及时受理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申请,按要求组建评估专班,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所在地医保局同意和上报市医保局备案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范围,签订承诺书及补充协议,协议全市互认。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医保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协议管理当成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强化对各地考察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地复评工作进行抽查。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医保局要结合实际,细化责任、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确定门诊统筹工作联络员,每年7月上旬集中受理新增定点资料并评估,7月中旬将评估结果(附名单)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2024年7月下旬将此次复评结果一并上报。

(三)强化组织培训。各地医保局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培训,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

(四)落实动态管理。各地医保局要常态化开展对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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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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