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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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消息,很多网民朋友都觉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需要,尤其是对防范化解我国金融业风险、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更需要对国有企业伸向金融业之手进行有效约束,方能从根本上督促我国国有企业始终不忘自己的使命,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牢牢控制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么,国务院国资委为何召开会议再次强调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之前,国务院国资委有过这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很多原因,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不少国有企业参股、控股甚至收购金融企业,释放了向金融业领域进军的强烈信号和超强愿望,结果是各类控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导致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良莠不齐,由于相应监管机制不完善和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使得不少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显然,此时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具有重大金融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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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要求,是实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金融监管目标的现实需要。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背景深厚,具有中央政府、省(市)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资源,这种强大政府背景为中央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强大的动能,对金融资源聚合以及调动金融资源对实体企业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是一柄“双刃剑”,中央企业一旦大量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就会形成“尾不不掉”局面,形成强烈的行业话语权以及金融行业垄断能力,其中存在的金融无序竞争行为、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可能迫于各级政府压力,在金融监管上缩手缩脚或畏首畏尾,使很多金融市场混乱现象得不到及时查处,或者根本不敢用力查处,这在无形中埋下了金融市场混乱的祸根。

前些年我国金融历史上发生的“三违反”即违反金融法律、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三套利”即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四不当”即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十个方面”即股权和对外投资方面、机构及高管方面、规章制度方面、业务方面、产品方面、人员行为方面、行业廉洁风险方面、监管履职方面、内外勾结违法方面、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等现象,与一些国有企业盲目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不无关系。

由此,为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真正将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尤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问责的震慑力,国务院国资委给国有企业设定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的“红线”,使各类国有企业不得越“雷池”半步;有利促使国有企业在面对金融业的各种诱惑时,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无论对国有企业本身还是对金融企业来说,都将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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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中央企业与金融企业相互之间风险外溢和传染,是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以往金融实践证实,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活力,也丰富了我国金融业种类,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金融服务难题或服务短板,总体看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是成功的,也是有益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并不都是成功的,也有不少的败笔,甚至有些国有企业因为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不仅金融业没有经营管理好,也废弃了主业,让自身经营陷入了风险旋涡。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国有企业缺乏专门的金融管理类人才,或者按照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来管理金融业,使得金融业发展的手脚受到了捆绑,失去了灵敏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或者野蛮无序生长,将产业资本的风险延伸或外溢给了金融业;一些国有企业盲目收购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股权,收购之后又没有更有效的起死回生的“硬招”,使得国有企业深陷金融业泥潭,将金融业风险延伸或外溢给了产业资本,形成了产业成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感染,最终形成整个社会资本的坍塌,演变成波涛汹涌的金融风险,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最根本目的就是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防火墙”建设,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加强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同,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也避免产业资本的风险向金融领域外溢或扩散。同时,也有利于做好风险防控,更好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有效遏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遏制产业资本无序、过度向金融产业扩张,缠清相互之间界限,是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和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有国家金监总局接力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严厉监管,将所有金融控股公司纳入规范化监管轨道,遏制金融控股公司乱象,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现实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合金融牌照类型较多,控股主体也较多,比如一是央企金控,控股股东为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省级金控,控股股东一般为当地政府、财政厅或国资委,也有部分控股股东为省级国有企业,由当地政府、财政厅或国资委间接持股并实际控制;三是地市级金控,与省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类似,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为当地政府、财政局或国资委。还有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然,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发展协同、风险分散、规模经济等优势。

但也要看到,在实践中有少部分国有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存在潜在的利益矛盾和风险传递,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参差不齐,导致金融监管中的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军金融业务加以限制并加以严厉监管,

就是说,目前存量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花大力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即将颁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来进行整理规范,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理顺好各种管理问题,遏制有可能发生各种金融风险隐患,这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本身需要放缓节奏,避免国有企业再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在增量上的快速膨胀,给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带来更大的监管成本、消耗更大的监管资源。这应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时不我待。

总之,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既是落实中央政府要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的需求,也是消除金融监管部门阻力、提高金融监管机构能力、防范我国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也更加有利于净化我国金融业生态。对此,国有企业应提高认识,消除心理抵触情绪,自觉与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提高自律能力和大局意识,做到令行禁止,坚守自己的主业,为防范化解我国金融风险做好表率,当好先锋!

(原文刊发国际金融报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