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已办婚礼未领证男子和女友分手后 起诉对方索还108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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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婚礼未领证男子和女友分手后 起诉对方索还108万彩礼。

男方诉前女友返还百万“彩礼”,情与法的交织引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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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婚恋关系破裂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在深圳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中,陆先生与黄女士这对昔日情侣,在同居并商议婚事后最终分手,而分手后的财产纠葛,更是将两人推向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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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陆先生与黄女士自2019年起开始恋爱,不久后两人便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并着手准备结婚的相关事宜。在这期间,陆先生出于对黄女士的信任,将自己的收入交由她管理,并多次通过转账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这些转账,在陆先生看来,是饱含着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期许和承诺。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最终,在2023年,这对曾经恩爱的情侣选择了分手。分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他在恋爱期间转账的款项,总额高达108万余元,他主张这些转账具有“彩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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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要求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执。黄女士认为,这些转账是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予的支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彩礼”,且部分资金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因此不应返还。而陆先生则坚持认为,这些转账是基于结婚的前提下的赠予,既然婚事未成,理应归还。

此案最终闹上了法庭,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也通报了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究竟这些转账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明确规定,即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然而,在此案中,陆先生与黄女士并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已有同居事实,且转账是否全部构成彩礼尚存争议,因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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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转账被视为彩礼,其返还也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或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那么在返还时可能需要扣除相应部分。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彩礼的法律定义和返还问题,更引发了人们对于婚恋关系中金钱与感情的深层次思考。在恋爱关系中,金钱的给予和接受应该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共识,而非单方面的索取或给予。同时,当感情发生变化时,如何妥善处理经济纠葛,也需要双方保持理性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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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对未来类似案件的裁决产生重要影响,也将为人们在婚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为这类纠纷树立一个合理的法律判例。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婚恋关系中,要理性处理经济问题,避免因金钱问题而损害双方的感情。

也有网友表示:

表面上88万很多,但是章不能这么算。88万除以5,约为17.6万/年,如果每天都用,以365天一年计算,大概48.2元/天,相当于廉价快餐版本,这钱哪里贵了。法院判的完全公开、公正、公平。

看下来这两人是19年在一起同居,男方向女方一共转了108万,但法院经核算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转账个人所得30万零点,法院让女方转回20万,那这19到23年5年里女方一共花了10万零点儿,一年2万,还是同居时期两人一起用的,评论里那些说女方赚钱的,我想问问钱是这么赚的吗,我没看出来,这男的想讹钱到是真的。

精简版: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