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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7月1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园博园桥下西侧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冀HXXXX牵引车和京CXXX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并明确赔偿指数为25%。

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牵引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另,大货车在承德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张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4年6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某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的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可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本案中主车牵引车为河北号牌,而挂车为北京号牌,并非同一车主,因而保险公司仅应承担主车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牵引车、挂车两车连接使用时为一个整体,且只有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才能发挥各自的价值。故,在二者连接一起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挂车是无动力装置厢体,所以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挂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而挂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牵引车保险公司则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庭上,经法院询问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能否提供挂车的保险单,代理人回答说不能。遂,2024年7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9.8万元,剩余部分按30%责任比例判令赔偿张某10.8万元。另,案件受理费由肇事车主负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