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涉及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的强制腾空、农民工遭拖欠工资以及朱某某的抵押贷款违约等多个案例,其中一些情节令人大跌眼镜。尤其是被执行人房产内堆积的大量财产和农民工的艰辛遭遇,让人不禁想要了解更多详情。

法院根据执行规定委托保管房产钥匙

7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房产开展强制腾空时,却发现房产内部的一些情况,令人大跌眼镜。

西湖法院根据执行规定,委托保管了朱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的钥匙,并跟进后续财产处置事宜。

7月11日,法院执行法官携带着委托保管的钥匙,来到该房产现场,对房产进行了强制腾空。

但是,当法官们打开地下车库的门时,却看到里面堆满了白酒、名贵首饰等财产。

法官们大跌眼镜,没想到这位被执行人也太有“胆量”了。

农民工欠薪遭拖欠

杭州市余杭区一项目的三名农民工在项目中被拖欠5万元工资,多次到项目部讨要未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多次协调但是仍未讨回工资。

其中一名农民工的儿子患有急性白血病,已花费数十万元治疗,但仍未拿到工资。

朱某某在2020年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在某银行抵押贷款了330万元,但从2023年3月以来未支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

面对被执行人所堆积的大量财产,余杭法院也只能暂时无奈地对这些财产进行保管。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

三位农民工遭遇

杭州市余杭区一个建筑工地上的三名农民工,与其他工友一样辛勤劳作了将近半年时间,该工地由杭州某建筑公司承建。

原本他们期待着能够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后回家团圆,但没想到,在2023年3月时却接连收到通知,说是公司要给他们发工资了。

但是当他们去公司领取工资时却被告知公司没有钱发工资了。

这三名农民工分别被拖欠了7万、4.8万和4.2万元不等的工资,总计16万元。

作为农民工来说,这可是他们艰辛劳动得来的血汗钱。

可是这些血汗钱却一直无法拿回来,三位农民工多次找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资,但都被对方推脱或是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朱某某用房屋抵押330万

2020年12月29日,朱某某通过杭州市西湖区朝晖路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处住宅房产。

并且,2020年1月14日和2021年5月17日,朱某某两次将这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330万元。

贷款期限为三年,并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的话,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进行变卖变现来弥补损失。

2023年3月以来,朱某某就没有向银行支付任何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余杭区朝晖路的那处房产将被银行变卖变现以弥补损失。

银行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时,在对房产进行强制腾空时发现了大量珠宝首饰和白酒等财产。

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律师给出建议

律师给出的建议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根据东方大国《劳动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筑项目负有最高监督管理责任,并且承包单位应在劳动者获得应有权益后再行分包或支付下家。

所以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欠薪行为负责。

劳动监察部门应从严执法处罚欠薪单位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支付欠薪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话,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欠薪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不支付的,除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外,并按照应支付金额每日加付 50% 的赔偿金,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单位逾期不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欠薪的话,则劳动监察部门应从严执法依法予以处理,并追加赔偿金

朱某某违约

其实这样看起来似乎不关联在一起。但其实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人不可能只犯一次错误!

朱某某作为一个已经被证实违约过的人士,在2020年就已经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了330万元。并且在2023年3月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了。

虽然这两件事情看起来毫无关联性。但是不得不说,朱某某明显是利用自己名下还没有被查封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而存在着目的性的。

所以作为一个受害者,在讨薪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收集证据

面对拒绝支付或者欠薪拖欠情况时应该及时收集证据以备向有关部门申诉:

招聘记录:如果你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公司或者项目部工作的话,请留存招聘广告、录用通知等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如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最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留复印件;

考勤记录:保留打卡记录、出勤记录等证明自己正常出勤情况;

其它证明材料:如有涉及福利待遇、奖金分配、加班费发放等内容,则保留相关凭证或者证明材料。

如何申诉

如果遇到欠薪拖欠情况,则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所在地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结语

这些案例中所揭示的问题实在令人深思。对于农民工遭遇欠薪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我们也应该警惕并采取相应措施。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你对这些问题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