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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医美再生注射剂行业,玻尿酸和肉毒素又称“童颜针”“少女针”,受到消费者青睐,行业占比约60%。但该类产品大多依赖进口,但进口环节海关监管要求多,比如,对于医美产品中由医美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玻尿酸注射针剂,属于植入人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依法注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对于医美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作用的,按照药品管理,肉毒素属于药品,按照国家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这是海关监管证件要求,还有进口环节税费,因此,非法进口、走私医美针剂的现象愈演愈烈。

针对进口环节的行业乱想,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各地海关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进口美容产品的进口监管力度,查发了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走私医疗美容产品的案件。

不合格的玻尿酸、肉毒素美容针剂存在毁容、神经系统受损的风险。另外,玻尿酸、肉毒素等部分医美产品要求低温冷链运输、存储,通过非法手段如夹藏入境,即使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也可能被污染、失效甚至变质,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进口经营者也将面临走私普通货物罪、逃避商检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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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玻尿酸的进口关税1%,进口增值税13%,完税价超过1万元的还有15%的消费税;肉毒素的进口关税3%,进口增值税13%。如果是夹藏夹带玻尿酸、肉毒素走私入境,则属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海关税款,个人逃税金额超过10万元,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了。那是不是控制每次夹带的数量,逃税金额不超过10万元就没事了?不是的,海关会累计计算的。

其次,玻尿酸属于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产品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等信息。没有审批注册证书及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或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海关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那么,夹带进境的玻尿酸属于逃避海关的商品检验,构成逃避商检罪。同理,应当办理进口药品许可证、两用物项许可证的肉毒素,则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和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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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逃避商检罪,到底该当何罪呢?

夹藏夹带走私玻尿酸、肉毒素进境,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逃避商检罪,是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三个罪名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一次申报同时违反数个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仅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一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商检和海关查验两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但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你或我的观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判决权的法院的观点是什么。据本人了解,上海地区的法院观点是第二种意见,认为逃避商检罪与走私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侵害的法益不同,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我不太同意该法院的观点,大家觉得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