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一词,起源于20世纪九十年代,由交通名词出轨引申而来。铁路交通中列车的倾覆,常常是脱轨所致。后来被引用到社会中两个人脱离正常的道德准则去谋求非正当的感情、性的利益。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很多出轨的受害者进行了实名举报,希望借助社会舆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轨很容易打破夫妻间的信任关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出轨也会伤害自己无辜的孩子,让父母蒙羞;出轨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容易遭受舆论的讨伐……
既然出轨的危害这么多,为什么出轨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呢?换而言之,为什么出轨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呢?经过我的探析,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刑法具有补充性,规定了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从而为处罚、禁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出轨行为受民事法律规制,根据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出轨行为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表现,违反了婚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出轨行为虽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但是一般意义上的出轨对社会的危害不足以使其受刑法的规制。
3.出轨给对方造成的多为精神损害,受民法典规制。出轨行为会给配偶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使精神陷入痛苦、沮丧、悲哀抑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无法用财产去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作用,使该损害得以平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
一般的出轨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也有例外,比如: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3种类型: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破坏军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
虽然说一般人的出轨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给身边人带来巨大的痛苦,一不留神就会让你陷入泥沼之中不能自拔。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你们认为,刑法没有规制出轨的原因是什么?欢迎下方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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