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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系“酒”的代名词,因周代杜康善于造酒故作此称。远在原始社会时期,我国的酿酒技术就已经很盛行了,只是那时的酒缺乏过滤等其他更深层次的加工,所以产出的酒无法直接用于饮用。在周代,因“酒礼”与“酒德”被主政权大力倡导,而酒在这一时期也就被主要用在祭祀仪式上,也即酒祭文化出现了。随着魏晋南北朝“曲水流觞”的文人雅致以及唐朝诗词文化的繁荣,则愈加促进了酒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如今,酒文化又被新时代赋予了新的精神内核,酒可以使人与人在短时间内极快地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比如,在生意场上,一杯酒的一饮而下足可以让对方在饭桌上感受到自己的诚意与尊重,也能快速获得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双方间的合作便也水到渠成。也即俗语说的“感情深,一口闷”,便是用酒来检验双方情谊的最好标准。

但是在另一方面,酒文化的盛行也暴露着一些存在的潜在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案涉当事人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有效规避,将会在以下内容进行简单探析:

一、同桌共同饮酒,其中一人酒后丧生,同饮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裁判思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得知,

(1)当在饮酒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带有强迫性的对他人进行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的,即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而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如果同饮的其他人没有上述侵权行为,或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再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喝酒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同饮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在同桌饮酒者中仅有部分人员存在侵权行为的,则仅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实施的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4)被侵权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注意事项:

在前述“同饮者劝酒致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类似事例中,司法实践一般会认定醉酒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为劝酒人的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而如果被侵权人系成年人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是对饮酒行为及后果有一定认知的,所以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被劝酒人为未成年人的,则视为其对饮酒行为无完全认知,劝酒人具备过错。

二、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的,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裁判思路: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则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的,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建议之——如何尽量避免自己在“酒局”侵权纠纷中承担责任:

1.做到不强迫性劝酒,并注意自己在酒桌上的言辞用语;

2.当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以及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要极力劝止对方不饮酒,若对方自愿要喝,且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酒后必须要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且要多次确认醉酒者已安全到家并且家中有其他成年人予以照顾、陪同。

4.醉酒者酒后欲驾车的同行人要做到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

须要注意的是:同饮者要尽力做到上述几点,并且及时留下、保存相应的劝阻痕迹,或者尽量有其他见证人可以证明自己有劝阻他人饮酒等行为,以防事后卷入纠纷案件。

酒水虽好,但不要贪杯;手中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应该是感情升温的加速剂,而不是悲剧的催化剂。度的把握,是决定酒悲欢色彩的重要关键。小酌,是一种内心的深度放松,快乐的生活要做到量力而行饮酒有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