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打从西安参加完中国二手车大会回来,本想着歇息几天,没想到网上又出现个二手车维权的热搜,一时间二手车行业的大V们纷纷转发相关的视频,忙的不亦乐乎,本吃瓜群众也是前前后后一集不落的看完了,长呼一口气。回想起在西安大会上优秀车商们的发言,现在走在前列的车商们都在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口碑,都在致力于推动行业的进步,为什么还会出现消费维权的问题冲上热搜?其实无外乎就是追名和逐利,有人想索赔,有人想制造热点吸粉。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随便的一句话,一段视频,就足以让一个车商,甚至一个行业的形象一落千丈。都想当网红,但大V是那么好当的么?

感慨一下,回归正题。有人说二手车行业存在标准不统一,消费者对事故车的认知出现偏差,所以才导致维权事件的发生。那么,下面的视频以及文章内容,就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二手车国标和团标对事故车的定义到底是怎么样的。

来源:李鸿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分会秘书长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行认证办公室主任

如何正确理解二手车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中关于事故车的定义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国标与团标的关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受商务部授权委托起草的首个二手车行业国标,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发布于2014年6月1日,随着二手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了补充国标中缺失的检测项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发布了补充性团体标准T/CADA18-2021《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时至今日,上述两项标准依然适用于大多数日常车辆鉴定评估场景,为保护二手车流通环节中各方合法权益起着关键性支撑作用。

在实际二手车鉴定工作当中,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公正、客观的鉴定或解读一台二手车的真实车况,需要综合参考以下材料进行释义:国家标准GB/T 30323-2013、配套的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理论与实务。 特殊情况下甚至需要引用更多规范从而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合规性,最重要的是在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中,切忌“以偏概全”,“以点定性”的工作方法。

因为从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目的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参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二手车鉴定评估理论与实务》第179页中,明确指出:二手车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确保汽车在动力性、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环保性能等方面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创造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今天,我们首先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国家标准GBT30323/2013中对于事故车的定义及解读。

关于“事故车”的定义,我们一定要注意:

汽车发生碰撞后,人们常称之为发生了事故,但不一定发生了事故,就一定会产生事故车。

通常乘用车事故车的定义是什么呢?

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总称。

说完了事故车的定义,那么符合“事故车”的表现特征是什么呢?

我们需要再看“事故车检查作业流程”中第一条和第三条指引的很明确。

第一条:事故车辆的骨架已经受损而且无法完全修复,所以从发动机舱、后备箱以及地板处观察车辆骨架是检查的重点。

第三条:事故车受到撞击而致骨架变形、车身整体性能下降、车轮定位改变等问题不能完全修复,所以从动态行驶中也可发现问题。

怎么理解这两条特征呢?

第一条是车辆在静态的情况下检查的重点,第三条是车辆在动态行驶中检查的重点。

举个例子,关于侧围外板的损伤程度鉴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后翼子板”。

大家知道,侧围外板通常与车辆其他结构零部件存在覆盖、重叠等现实状况,也会造成二手车鉴定评估中一些争议与误解。那么,对于侧围外板与其他结构件重叠部分,该如何正确进行技术鉴定呢?

通常情况下,部分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认为,国家标准第5.6章节中,对于事故车没有清晰的定义,仅能按照国标中标示的车辆的结构部件,如A柱、B柱、C柱出现了变形、扭曲等缺陷,即可定义为事故车。

但是,如果不参考或者缺失了前面提到的相关技术指标和指引,很容易造成标准解读的误解。

在现实鉴定场景中,鉴定评估师首先应该判断侧围外板的功能属性以及材料属性,根据国家标准GB/T 4780-2020 《汽车车身属于术语》中图示以及定义,人们通常认为的后翼子板属于侧围外板,而侧围外板的结构定义是客舱侧部的覆盖件,其包含了部分C柱的外层结构。

如果覆盖的C柱存在损伤,这里需要结合汽车生产工艺的材料应用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C柱的材料应用不同于A柱、B柱等超高强度材料,或C柱仅使用板制件,未使用可以达到保护驾乘人员的主要强度材料,那么判定事故车时,需要“一车一议”,酌情考虑是否与A柱、B柱的类似损伤情形,进行不同的判断。

当然,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部件总成是否可以通过维修工艺进行修复,若存在不可修复的情况或部件总成需要报废,这里也需要另行考虑。

所以,结合标准释义中的培训材料,若损伤部件既可以通过维修手段恢复,并且,其部件本身的功能对车辆的行驶安全与保护驾乘人员功能性影响有限,在静态环节可以暂且按照非事故车思路进行判断,反之,可以按照事故车思路去判断,但无论哪种情况仍需要进行动态行驶检查进行佐证。

最后,检查车辆是否存在“事故车辆动态行驶中的问题”,车辆经过事故碰撞后若造成骨架变形,四个车轮,特别是两前轮的定位发生改变,严重时无法完全修复,会留有“后遗症”。

所以,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无法调整、恢复到正常水平的跑偏,以及异常振动、密封性变差等整体性问题。若损伤部位与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关联,那么便可作为定义事故车的重要依据,反之,则可作为定义非事故车的重要依据。

综上,对于二手车鉴定执业机构来说,一定要强化对于国家标准及团体标准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做到标准引用出处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更要站在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角度,对二手车车况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希望今天的讲解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